唐宋時在基層官吏監督下居民自報戶內人口、田畝以及本戶賦役承擔情況的登記表冊。在唐代,它是制定計帳與戶籍的主要依據,每年填報一次。吐魯番出土有這種手實的殘件。根據這些殘件,知唐代手實的內容大體分為三大部分:①根據現狀具戶主姓名及戶內所有良賤人口,註明年齡、性別、身分,並根據貌閱結果註上三疾(殘疾、廢疾、篤疾)或改正年齡疾狀等情況。②在均田制下當戶“合受田”總數及已受、未受畝數。已受田則分段記載其畝數,所在方位,所屬渠名,及各段田地的四至,並區分口分、永業、園園宅地。③戶主的保證辭,都作“牒被責當戶手實具註如前,更無加減,若後虛妄,求依法受罪,謹牒”。

  這顯然是依照一定格式由戶主親自據實填報,所以稱為“手實”。但是居民並非都識字能書,其中有的必然是裡正或書手根據本人口述,代為填報。而且縣府還派有巡人(又叫“巡兒”)監查,遇有不填報戶口或外來流散人員,便要拘留審問。每戶手實原件應是一張一張的紙片,然後按鄉、裡粘連成卷,為每年造鄉帳、計帳以及每三年一造的戶籍提供依據,用畢仍然要保存十五年,以備查核。據吐魯番出土的貞觀、載初年間手實,知唐初嚴格執行瞭手實自行呈報之制。安史之亂後。這種制度受到破壞,敦煌所出《唐大歷四年(769)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裡手實》的騎縫處標明“手實”字樣,而形式與正式戶籍無異,並無各戶戶主的保證辭。可見它已是由裡正、鄉長等人所編制,沒有經過自行填報的手續,與原來的意義有別。

寧和才手實 新疆吐魯番出土

  北宋熙寧七年(1074),呂惠卿等鑒於五等丁產簿不實,免役出錢不均,請行手實法,即令百姓自供丁口、資產實況,各戶傢產參照官府所定中價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式並丁口寫狀申報。各縣據丁口、財產總數和役錢總額,分攤各戶應納錢額,公佈於眾,兩月不訟,即定。隱寄財產許人告,以所隱三分之一賞告者。此制不久即罷。南宋寶祐二年(1254),曾在兩浙、江東西、湖南為排定保甲而實行各州軍民戶自報實占田畝數的“自實法”,亦稱手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