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對除蒙古以外的西北各族、西域以至歐洲各族人的概稱。“色目”一詞源於前代,意為“各色名目”。元人使用“色目人”之名,就是指其種類繁多。當時色目人有多少種,說法不一。元末人陶宗儀在《南村輟耕錄》中列舉瞭三十一種,清人錢大昕的《元史氏族表》則列為二十三種。據近人核查,陶、錢所列既有重出,也有錯漏。因為當時西域、歐洲人的民族成分很繁雜,元人對他們的譯名又不劃一,所以不可能精確地記載元代色目人的種數。常見於元人記載的色目人,有唐兀、乃蠻、汪古、回回、畏兀兒、康裏裡、欽察、阿速、哈剌魯、吐蕃等等。色目人在元朝的建立和統一全國的過程中大量進入漢族居住地區,他們受到元朝的重視,被列為全國四等人中的第二等人(見四等人制),待遇僅次於蒙古人。色目的上層人物,有的是軍隊將領,有的是政府官員,有的是勾通官府的大商人。色目官員在元朝各級政府機構中占有一定地位,他們可以擔任漢族官員不能擔任的職務,如地方政府的達魯花赤;一般則規定蒙古人任達魯花赤,漢人任總管,色目人任同知,以便互相監督。在科舉考試和入仕方面,色目人享有的優遇幾乎與蒙古人相同。色目人犯重刑,與蒙古人一樣由大宗正府處置。但是,元朝給予色目人的優遇隻能使他們的上層人物受益,下層色目人則象普通的漢人那樣,處於無權地位,有不少貧苦的色目人淪為奴婢。色目人進出漢族居住區,對促進漢族與西北各族之間以及中國與西方各國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起瞭很大作用。一些久居漢族地區的色目人深受漢族文化影響,有的還為漢族傳統文化的發展作出瞭貢獻。

  

參考書目

 蒙思明:《元代社會階級制度》,中華書局,北京,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