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加派的遼餉、剿餉和練餉三項賦稅的合稱。①遼餉亦稱新餉,始征於萬曆四十六年(1618),主要用於遼東的軍事需要。到四十八年止,全國除貴州等少數地區外,平均每畝土地加征銀九厘,計五百二十萬零六十二兩。天啟時,並征及榷關、行鹽及其他雜項銀兩。崇禎四年(1631),又把田課由九厘提高到一分二厘,派銀六百六十七萬餘兩,除兵荒蠲免,實征銀五百二十二萬餘兩,另加關稅、鹽課及雜項,共征銀七百四十萬八千二百九十八兩。②剿餉為鎮壓農民起義的費用,總數兩百八十萬兩,主要也征征自田土。原議隻征一年,實際上從崇禎十年起,直到十三年才被迫停止。③練餉是崇禎十二年根據楊嗣昌的提議征派的,名義是訓練“邊兵”,加強九邊各鎮防禦力量,實際是為瞭對付農民起義。此餉共征銀七百三十餘萬兩,其中田賦每畝加一分,約占總數一半以上。

  三餉的加派反映瞭明末統治的腐敗,使激化的社會矛盾更趨尖銳,並成為明朝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清朝統治者入關後,為籠絡人心,曾下詔蠲免三餉,但沒有認真實行,特別是遼餉中的九厘銀,不久即被編入《賦役全書》,成為田賦的正式份額,終清一代,再未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