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一個人的死亡在周圍不同關係的人們中引起的程度不同的哀痛和繫念,常從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如居處、衣服、飲食、言語、聲容動作的變異上表現出來,而表現在衣服上最為顯明,故總稱為“喪服”。

  喪中對死者的處理分為用殮和葬來藏其形魄(屍體)及用奠和祭來安其魂氣。兩者交叉進行,構成包涵一系列儀註節目的喪禮過程或無一定規程的民間喪葬風俗,從而使人們的哀痛和繫念隨之減退,以至複於故常。哀禮進行的全過程為喪期,上古似無期限。相傳商和和西周實行過三年之喪,但缺乏實證。春秋時期周與列國實施的三年之喪則確鑿有據,有些國君堅持短喪也是事實,當時一些知禮者把喪期縮短到二十五月。孔門後學根據孔子整理的喪禮撰作《士喪禮》上下篇、《士虞禮》和《喪服》經傳,完成瞭二十五月喪禮制度的書本記錄。以後,短喪的要求不斷出現。漢文帝曾遺令葬後三十六日除服,成為皇帝、諸侯王、列侯、公卿間的定制,卻未能改變民間喪期三年的風俗。漢魏以後,雖不斷有所修訂,三年之喪仍未廢除,甚至一直延續到近代。

  喪服是喪禮的重要組成部分,分斬衰、齊衰、大功衰、小功衰、緦麻衰五等,謂之五服。喪服與常服一樣,有冠、衣、裳、帶、屨;不同於常服者有三:①用粗疏的麻佈。常服用十五升佈。升者,指麻佈的經線之數,一升八十縷。喪服最重的斬衰三升,最輕的緦衰七升半。②衰即是衣。在衣的胸前加一塊長方形的麻佈,其名曰衰。故五服皆稱衣為衰。③劈大麻皮相糾成絰,用絰二條。盤纏冠上稱首絰,束於腰間稱腰絰,用來表示哀痛。

  五服的喪服時間有長有短。開始名成服,終瞭名除服,大功以上中間還有變服,亦稱受服,都是根據喪禮進行程序的。喪禮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 從始死到葬後祔祭。其歷時因死者爵位不同而異。喪服從屬於喪禮。從大殮設奠之次日即喪之第四日至祔祭(大夫士三月、諸侯五月、天子七月),所有服喪的人一律成服。

  服喪的人分宗族、臣屬、外親三類。宗族關系在宗法制度的基礎上確定親疏不同之服;臣屬無族、親關系,純系臣為主服;外親關系或稱從服,或稱名服,均從於宗族而服。五服的同等服中還有正、降、義之分。降服對正服而言,或因尊者而降,或因壓於尊者而降,或因出(男子出嗣大宗或女子出嫁外姓)而降。義服指臣為其主之服,亦指妻為夫之宗族之服等。

  五服分十一章。斬衰三年一章。名之為斬,因衰、裳均反縫,不緝邊,斷處外露,以示心如刀砍。斬衰章正服如子、女為父,妻、妾為夫。義服如諸侯為天子,天子、諸侯、卿大夫之臣和士之私臣為君。

  齊衰有三年、杖期(一年)、不杖期、無受四章。齊或作資,是之假借。訓緝,衰、裳正縫緝邊,表示輕於斬衰。齊衰的三年章和杖期章都是子女為母之服。父母不得並尊,故父斬而母齊。父尊壓母,故父在為母服期,父死得伸三年。為繼母與慈母(父有二妾,一妾生子而死,父命撫育於無子之妾,謂之慈母)同。三年章都是正服,杖期章父在為母是降服。杖期章還有正服,如夫為妻;有義服,如子為被出之母或再嫁之繼母(曾從往受撫育者)。不杖期章因服此服者無主喪者而得名,微輕於杖期,此章亦三服齊備,正服如父為眾子,祖為嫡孫,孫、孫女為祖父母,弟為兄,侄為伯叔父母,伯叔父母為侄,大夫之嫡子為妻,大夫之庶子為嫡兄弟;降服如已嫁之女為父母;義服如為夫之君,媳婦為舅姑(公婆),為繼父曾同居者。三服升數與杖期同。長幼輩之間互服同等之服,如此章侄與伯叔父母,緦衰章甥與舅、婿與嶽父母,對長輩來說稱為報服。無受章亦名三月章,既葬除服,三月據大夫士而言;諸侯以上葬月不同,故合稱無受。此章有正有義。正服如曾孫、曾孫女為曾祖父母;義服如庶人為國君,臣為舊君,寄公(失國之君)為所寓國之君,為繼父未嘗同居者。

  大功衰、小功衰各分殤與成人兩章。功是對喪服用佈略加人工的意思。功佈如常服用佈,亦經兩次椎洗,但加工粗略,大功則更粗。大、小功章均三服齊備。大功正服如為堂兄弟,祖父母為庶孫,舅姑為長媳婦;降服如大夫為伯叔父母、庶子、兄弟、侄之為士者,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兄弟為女及姑姊妹之嫁於大夫者,君為女及姑姊妹之嫁於國君者,為已嫁之女及姑姊妹;義服如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小功正服如為伯叔祖父母,為堂伯叔父母,為從堂兄弟,外孫為外祖父母,舅姑為庶媳婦;降服如為已嫁堂姊妹,祖父母為已嫁孫女,大夫、大夫之子、公之兄弟為堂兄弟、庶孫、女及姑姊妹嫁於士者;義服如為夫之姑姊妹、娣姒婦。

  緦衰三月一章。緦衰章亦三服齊備。正服如為高祖父母,為族曾祖父母,為族祖父母,為族父母,為族兄弟,祖父母為庶孫媳婦,外祖父母為外孫,士為庶母,為表兄弟,婿為嶽父母,嶽父母為婿,甥為舅,舅為甥;降服如為已嫁從堂姑姊妹;義服如君為貴臣貴妾,為夫之堂兄弟之妻,為乳母。

  附於五服尚有衰七月一章。衰特為諸侯之大夫為天子而制。本無臣屬關系,與庶人為國君同服,因從君朝會而被天子接見,曾受恩寵,故制此七月之服,即葬而除。

  葬後哀痛稍減,服應隨之而輕,謂之變。去重服而易輕服,謂之受。斬衰受服為齊衰之服。齊衰受服為大功之服。齊衰三月者在此時除服。大功受服為小功之服。小功無受,仍服故衰。緦衰三月者在此時除服。

  第二階段 從祔祭後到喪之十三月小祥祭。其間在喪之六月,小功五月者以故衰除服;在喪之十月,大功九月者以所受小功衰除服。小祥祭後,斬衰三年者以初受齊衰,齊衰三年者以初受功衰,同再受功衰、裳,練冠,葛絰、帶、繩屨。齊衰期者在此時以所受功衰除服。

  第三階段 從小祥祭後到喪之二十五月大祥祭。斬衰、齊衰三年者俱以再受功衰除服,改服縞冠(生帛為縞)麻衣。凡有杖者均服除去杖。

  第四階段 從大祥祭後到喪之二十七月禫祭。前已除服者又各以除前之服參與祭禮。禫之義為淡,哀思已淡,可以作樂。祭後始服玄冠朝服。

  成人喪禮二十五月,殤之喪禮則或九月,或七月。殤分三等,十六至十九歲為長殤,十二至十五歲為中殤,八至十一歲為下殤。不滿八歲為無服之殤,不成禮,哭奠而已。殤服是成人服的降服,分兩等,長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中殤或從上或從下。如侄為伯叔父母正服不杖期,侄不可能遇到伯父之殤,伯叔母成人來嫁,不會有殤,故為叔父之長殤中殤降一等服大功,叔父之下殤降二等服小功。又如為堂兄弟正服大功,長殤降一等服小功,中殤下殤降二等服緦衰。又如為堂侄正服小功,長殤降一等服緦衰,中殤下殤無服。餘類推。

  與喪服之變受相配合,居處、飲食、言語、聲容動作各方面亦隨之變異。以斬衰為例,未葬居倚廬(即諒鑴,在寢門外以一木倚於東壁,覆茅為偏廬)、寢草枕土塊;歠粥;唯而不對(答賓客之問,隻說然與否,不詳述其事);哭踴不絕聲。既葬受齊衰,偏廬加楣柱,略具屋形,寢用席;疏食(粗糲作飯)、水飲;對而不言(就事答問,不談他事);朝夕一哭踴。既練受功衰,居堊室(疊磚為屋,不用泥塗);食菜果;言而不議(可談及他事);哀至則哭踴。

  喪服的宗族部分是按照宗法制度安排的。大宗既統攝四小宗,又及於全族。齊衰三月章“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大夫為宗子”,凡受氏始祖之後的全族范圍,不論大夫士庶,其男子、婦人(除去已嫁之女和娶自外姓之媳婦)都為大宗子及其母或妻服喪三月(如在五服之內,先服宗服,後受本服)。以見其為全族之至尊。四小宗包括在五服之內,其與大宗的關系,斬衰章“為人後者”,即大宗無後,小宗以支子入嗣,為所後者的各等族、親服“若子”之服;而為本族之服則相應地依次遞降,如為父母降為不杖期,為兄弟姊妹降為大功等等,體現瞭大宗不絕之義。至於斬衰章“父為長子”,齊衰三年章“母為長子”,無論大宗、小宗,為嫡長子負宗祧之重,故父母亦為之服同等之服。

  五服之外,師長朋友之間,當群居之時,同服十四升佈的吊服加澡麻絰、帶,有事出門則除去;對本師更要“心喪三年”。“裡有殯,不巷歌”,閭裡間人走在路上不應高聲歌唱。“鄰有喪,舂不相”,左鄰右舍連舂米也停止瞭吆喝。

  古代禮制大部分久已亡佚。秦漢改制,流傳於後代的婚喪祭祀已非舊物,唯獨喪服制度幾乎原封不動地保留到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