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設於內廷,專主票擬的中央政務機構;北洋政府時期的最高行政機關。

   明初,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總理全國政事。洪武十三年(1380)初,明太祖為加強君主集權統治,廢中書省和丞相。九月,設春夏秋冬四輔官,位在左右都督之下,尚書之上。每月分上中下三旬,由四輔官分別依次輪值,備皇帝顧問,就皇帝交辦之奏疏,提出意見,供皇帝裁決。當時內外奏疏和一切政務,直接由皇帝處理,遇大事大疑,皇帝同同臣下一起“朝堂論政”,面奏取旨。故四輔官雖設,而其官不備,亦不關政本。十五年七月,廢除四輔官。九月,又仿宋制設華蓋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等大學士數人,官秩僅五品,為皇帝侍從顧問,無所掌印信,在翰林院履任支俸,此即內閣之濫觴。成祖即位,於當年(1402)八月和九月,特簡翰林院編修、檢討等官,入文淵閣當直,參預機密重務。因文淵閣地處內廷,閣臣又常侍皇帝於殿閣之下,故稱內閣。其時,專理詔冊和制誥,不置官屬,不得專制諸司,諸司章奏亦不通過內閣,一切章疏批答皆出自皇帝。入閣諸臣謂之入閣辦事,後漸升至學士、大學士。洪熙時,內閣權力漸重,可以條對皇帝提出的議題,大學士加官至師、保及尚書、侍郎。自後,多以尚書、侍郎授殿閣大學士,六部也逐漸要稟受內閣奉旨而後施行。宣德和正統時,先後設東制敕房和西誥敕房,由中書官掌辦文書,是為內閣屬吏,閣制始備。皇帝批答內外所上奏疏,始命閣臣擬出意見,用小票墨書貼在各疏面上,謂之條旨或票擬。然後,由皇帝朱筆批出,謂之批紅。大事大疑仍命大臣面議,議定後再傳旨處理。英宗以幼齡即位,凡事令內閣議行,票擬遂成定例。內閣以有代言擬旨之責,漸成為協助皇帝決策的中央機構。內閣之職不同於前代之相,主票擬而不身出與事。明中葉後,大學士主持閣務者稱首輔,餘稱次輔、群輔,朝位班次皆列六卿之上。嘉靖至萬歷初,首輔獨專票擬,閣權至重,無宰相之名,而有宰相之實,六部不過奉行而已。明代著名大學士有楊士奇、張璁、夏言、嚴嵩、徐階、高拱、張居正等,其中尤以張居正事功最顯。正統以來,皇帝往往不親政事,閣票入內,例由司禮監承旨批復,故內閣之權多為宦官所制。隆慶、萬歷間,閣臣相構,時與司禮監相結,以為助力。天啟時,魏忠賢擅政,以內閣為羽翼,內外大權一歸宦寺。崇禎時,閣臣一概以占卜的方式選舉,謂之“枚卜”,以防臣下結黨,十七年中五十人入閣,君臣猜忌,無補於國。

   清入關前,於後金天聰三年(1629)設文館於盛京,後於天聰十年改文館為內三院。入關後,於順治十五年(1658)仿明制,改內三院為內閣。置大學士滿、漢各二人,秩正一品。掌贊理機務,表率百僚。十八年復改內閣為內三院。康熙九年(1670)再改內三院為內閣,自此遂成定制。乾隆十三年(1748)定大學士以保和、文華、武英三殿及文淵、體仁、東閣三閣入銜。另設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與大學士同理閣務。設學士掌敷奏本章,傳宣詔令。又有侍讀學士掌收發本章,總稽翻譯。清代內閣的主要職掌是票擬本章,即京內外的題奏本章,均先由內閣草擬批復諭旨,經皇帝同意後,由批本處批紅,發六科抄出執行。另外,在康熙朝以前,內閣大學士、學士等還參與天下庶政的決策。

  為防止閣臣專權,清初設有議政王大臣,凡軍國政務,多不由閣臣票發,都交議政王大臣會議。康熙年間設南書房,選調詞臣優者入值,以撰擬諭旨並備顧問。雍正時又設立軍機處,以之承旨出政,這樣分散瞭內閣的權力,而皇帝則乾綱獨攬。尤其是雍正朝之後,清內閣名義上仍為“掌議天下之政,宣佈絳綸,厘治憲典,總鈞衡之任”,是清代最高級的官署,內閣大學士為最高級的文官,但實際上,隻起到瞭辦理本章、起草詔令兼備咨詢的作用。內閣內部設有典籍廳、誥敕房、滿本房、漢本房、蒙古房、滿票簽處、漢票簽處、批本處、稽察房、副本庫等機構,以處理各項例行事務。

  清末,仿行君主立憲制度,於宣統三年(1911)四月,將內閣與軍機處、會議政務處合並,成立責任內閣,為最高國務機關。設總理大臣一人,協理大臣二人,並外務、民政、度支、學務、陸軍、海軍、司法、農工商、郵傳、理藩各部大臣一人,皆為國務大臣,由皇帝特旨簡任。國務大臣輔弼皇帝,擔負責任。總理大臣為國務大臣之領袖,秉承皇帝之意,定政治之方針,保持行政之統一;協理大臣為其副,贊助政務。責任內閣內屬機構有承宣廳、制誥局、敘官局、統計局、印鑄局,以分理各項事務。別設法制院,厘定法制。當時清廷命慶親王奕劻為總理大臣,其他國務大臣也多是皇族親貴,故稱“皇族內閣”。在遭到人民的反對後,清廷迫不得已於同年11月2日,任命袁世凱為內閣總理大臣,可自擇國務大臣,由清廷批準,謂之完全內閣。清亡,完全內閣為民國內閣所取代。

  民國 北洋政府於1912年3月30日成立內閣。由國務院、行政各部和國務院直轄各機關組成。國務院成員稱國務員,包括國務總理和各部總長。國務總理為實際的行政首長,由大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通過國務會議處理政務,並對國會負責;同時也是國務院的首長,在國務員中居於領袖地位。各部總長(一人)由總理提名,經國會同意後再由大總統任命;另設次長(一人),為總長之副;下置總務廳和各司(局),分理具體政務。國務員輔佐大總統負其責任,對大總統所發命令等,國務總理均須副署,各部總長就關系所主管的部務連帶副署。但在袁世凱時期,大總統事實上不受法律的約束,國務員副署徒具虛名。國務院置秘書廳,設秘書長一人,承國務總理之命,掌理秘書廳事務。行政各部初為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農林、工商、交通十部。1913年12月22日並農林、工商二部為農商部,存九部。國務院直轄機關有法制、銓敘、印鑄等局。

  1914年5月1日,袁世凱改責任內閣制為總統制。3日取消國務院和國務總理,於總統府置政事堂,設國務卿一人贊襄政務。又設左、右丞各一人,贊助國務卿與聞政事;參議八人,審識法令。政事堂直轄機要、法制、銓敘、印鑄、主計五局和司務所。行政各部在組織方面無大變化,其總長職權不能獨立行使,須一一請示大總統。政事堂和行政各部不復具有內閣的性質。1916年4月21日,由於護國戰爭的爆發和勝利,袁世凱被迫再次改制,規定國務卿和各部總長均為國務員,由國務員組織政府,輔弼大總統負其責任。國務卿受大總統委任總理國務,公佈法令及國務文書,並得依其職權或特別委任發佈政府令。政事堂和直轄的五局一所仍舊,不設左、右丞。5月4日,又將僅屬於國務卿的發佈政府命令權擴大到全體國務員。8日命改政事堂為國務院,復設國務院秘書廳和秘書長,獨不恢復國務總理名義。6月29日黎元洪廢國務卿,恢復內閣舊制。

  1924年11月24日,內閣制再次被廢。段祺瑞以臨時執政兼為行政首長,直接指揮各部。直至1925年12月25日才復設國務院,任命國務總理。但內閣並無獨立職權,與政事堂、國務卿無異。1927年6月18日張作霖就任陸海軍大元帥,為最高軍政首腦,其下仍置國務院,由包括國務總理和各部總長的國務員組成,輔佐大元帥政務。行政各部分農商部為實業、農工二部,合陸軍、海軍、航空署及不屬內閣管轄的參謀本部為軍事部,合計外交、軍事、內務、財政、司法、教育、實業、農工、交通九部。由於軍事部將軍政和軍令合而為一,軍事獨裁的性質更加明朗化。1928年6月3日,最後一屆內閣隨著北洋政府的覆滅而告結束。

  

參考書目

 關文發:《試論明朝內閣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明清史國際學術討論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李天佑:《明代的內閣》,《明清史國際學術討論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黃彰健:《論明初的四輔官》,《明清史研究叢稿》,臺灣商務印書館,1977。

 錢實甫:《北洋政府時期的政治制度》,中華書局,北京,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