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為備禦北邊和維持社會治安而組織的地方武裝。又名士兵、民穎、會手、劊手、民壯、機兵等。依承擔之職責又有巡捕民壯、巡鹽民壯、鹽捕民壯、常隨民壯之分。初為招募,後在民戶中編派。

  正統十四年(1449)九月,土木之變發,明軍失敗,朝廷遂令各處招募民壯,令本地官司率領操練,遇警調用,事定仍複為民。天順元年(1457),又令招募民壯。應募者鞍馬器械悉從官給,本戶免糧五石,另免戶下二丁,以資供給。弘治二年,朝廷下令,民壯由招募改為為僉派。規定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身體健壯者可派為民壯。方七八百裡以上的州縣,每裡僉派兩名;五百裡者每裡三名;三百裡者每裡四名;一百裡以上者每裡五名。僉充者春、夏、秋三季月操兩次,冬季操三日歇三日。被僉民壯遇警調集期間,官府給行糧,餘悉照天順元年例。弘治末,民總壯數為三十萬。嘉靖二十二年(1543),明王朝為防禦倭寇的侵擾,一度令各地增僉民壯,州縣大者千名,次六七百,小者五百。僉派民壯主要根據裡甲人戶的等則,按丁糧多寡編派。弘治十一年,規定每十年通行查審民壯一次,老、殘、病者除名更換。

  民壯初設時,曾起過補充衛所軍隊的作用,後由於各級官吏或受賄賣放,或冒支月糧,或以低價雇募孱弱之人,或以無賴罪囚代應查點。弊端百出。民壯既缺乏訓練,又經常受官府私役。苦累不堪,逃亡相繼。故嘉靖年間(1522~1566),各地民壯相繼納銀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