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主制經濟下民田的典當和買賣。土地典當,即典入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收租權,出典者若幹年後可以原價收回。這類典當類似活賣。土地買賣稱絕賣,即買者取得土地所有權。這種現象在中國歷史上出現很早,到清代法定取消封建宗法束縛,為土地自由典賣創造瞭條件。

  有清一代,地主官紳依勢兼併土地的現象減少,地權轉移主要通過經濟手段進行,故土地典當現象有所發展。據順治至嘉慶朝刑部檔案中所輯錄的七百五十三件土地典賣案件中,典當事件一百八十二件,,占全部典賣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四點二。在通常情況下,出典者主要是占地較少的自耕農,土地是他們賴以從事生產勞動和生存的條件。他們因經濟困難出典土地後,都希望以後有機會回贖。和絕賣相比,典當的地價要低得多,一般出典農民,仍將土地租回耕種,而向典當地主交租。對典當地主來說,是以低價典地而獲致高額地租,故典當具有某種高利貸性質。

  伴隨農業生產及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土地買賣現象日趨頻繁。清代前期,山東、福建、廣東等地土地屢易其主;江蘇南部的土地十年之間往往被轉賣數次。其他各省州縣,地權轉移過程也比過去加快。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買賣中滲透著嚴重的宗法血緣關系,即所謂“親鄰優先購買權”。這種產生於“同族不絕產”的宗法習俗的買賣關系,常常使土地出賣者雖稱絕賣,但購買者不能一次取得完全所有權,從而對土地自由買賣形成嚴重障礙。如康熙年間,山東濟寧的一些宗族之中,為瞭壓低地價,有想買者“故稱不要”,或抑勒“不照時值”,影響瞭土地的正常交易。

  此外,當時在買賣土地時,又普遍沿用“回贖”、“加找”等舊習俗,即絕賣土地的原主保留回贖權,賣主如無力回贖,可不斷向買主“加找”地價,使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遲遲不能實現。

  針對上述現象,康熙二十二年(1683),兩江總督於成龍首先發佈瞭“禁房田找價檄”。康熙後期,湖廣總督喻成龍規定:土地買賣“三年不加找,五年不回贖”。雍正三年(1725),河南巡撫田文鏡規定同族間若有幹涉土地買賣者按律治罪;同年,雲南巡撫楊名時奏請禁止土地買賣告找回贖。雍正八年,清廷正式下令,若有仍主張同族優先、百計壓價以及在土地買賣時加找回贖者,皆從重治罪。此後,地權轉移逐漸擺脫封建宗法的束縛而取得比較自由的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