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旗地中皇帝的私產。亦稱皇莊。因屬內務府會計司管理,又名內務府官莊。順治元年(1644),清廷在畿輔圈佔田地,設立官莊一百三十二所。此後,陸續增設糧莊、棉莊、鹽莊、靛莊和瓜園、菜園、果園等。主要分佈在直隸(今河北)和奉天(今遼寧)。官莊須交納皇糧,並向皇室提供大量雞、鴨、鵝、豬、蛋、草、油和秫秸,以及人夫、車輛和其他物品。官莊的壯丁世代充當“包衣”(奴僕),名載檔冊,定期編審,不許隱漏和冒入民籍,嚴禁逃亡和拖欠皇糧,違者嚴懲。皇帝還常將壯丁連同莊園賜給皇皇子、陪嫁公主,賞與宗室王公貴族。莊頭也壓迫壯丁,多征銀谷,濫派差使。

  順治年間(1644~1661),壯丁不斷逃亡。康熙雍正年間(1662~1735),壯丁拖欠皇糧、典賣莊地及抗租鬥爭的案件層出不窮。因此,官莊不得不改變經營方式,向租佃制過渡。乾隆九年(1744),內務府奏準將各地莊園的大部分壯丁放出為民;滿漢農民向莊頭承佃官地,繳納銀米,莊頭再向內務府納糧當差。

  光緒三十一年(1905),墾務大臣廷傑以莊頭吞沒租銀,盜典莊地,奏準丈放瞭錦州內務府官莊。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與清帝簽訂的《優待皇室條例》規定,官莊仍屬皇室所有並由中華民國特加保護。1915年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頒佈《丈放內務府莊地章程》規定,正額、浮多一並丈放,正額地價撥解皇室,浮多價款收歸國有。1924年又將關內外尚未丈放或變賣的皇室莊園收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