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任官制度有官、職、差遣的分別。官,自宋初官稱與職務逐漸脫離,以至上自僕射、尚書,下至員外郎以及寺監的官職,除瞭詔令中有規定的以外,都不擔任與官稱相符的職務。官名隻用來表示官位和俸祿的高低,稱為寄祿官。差遣,亦稱職事官,有時也簡稱“職”,是官員們擔任的實際職務,如知州、知縣之類。職,於官員在三館、秘閣中所任的職務,稱為“館職”;其他中央及地方官所帶的館職,通常稱為“貼職”,簡稱“職”。由於差遣有時也簡稱職,因此時以“職名”稱貼職,以示區別。早期中央官員帶帶貼職,有時還兼有館閣的實際職務,但大多數中央官員(尤其是北宋中期以後)以及地方官所帶的貼職,都無實際職務,隻作為文官的榮譽銜。

  元豐改制後,中央文官的官稱與職務相符,將原來的寄祿文官名改為階,稱為階官,開府儀同三司、特進之下為各級大夫和郎;政和二年(1112)又改武官名為武階官,太尉之下亦為各級大夫和郎。元豐官制改革後,地方官仍許帶貼職,中央文官曾一度罷帶貼職,宋哲宗時雖有反復,中央文官帶貼職的制度直沿襲至宋亡。

  

參考書目

 鄧廣銘:《宋史職官志考正》,《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0本,商務印書館,上海,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