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時期的國傢元首。初稱臨時大總統,1913年10月10日後為正式大總統。由國會選舉產生,以國會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之三為當選。其當選資格為中華民國人民,完全享有公權,年滿四十歲以上,居住國內滿十年以上者。每屆任期為五年,如再次當選,得連任一次。大總統因故去職或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大總統任滿為止;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統代理。其職權為統率全國陸海軍隊;依法宣佈戒嚴;對外宣戰、媾和和締結條約;派遣駐外大使、公使;接受受外國大使、公使;任免文武職員;發佈命令;公佈法律;頒給勛章及其他榮典,宣告大赦、減刑、復權等。行使以上某些職權時,須分別受國會議決、國會同意、國務員副署等附加條件的限制。但北洋政府是一個以軍權為中心的軍閥政府,大總統的權力實際上取決於對軍權的掌握程度。

  1914年5月1日《中華民國約法》公佈,規定實行總統制,大總統作為國傢元首,由原來在責任內閣制下不負實際行政責任,改為直接控制行政的首長。其當選資格、選舉制度和職權也相應發生變化。對當選資格,中華民國“人民”被改為“男子”,居住國內“十年”被改為“二十年”。對選舉,參政院參政若認為在政治上有必要時,得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數同意,議決現任大總統連任。其繼任人由現任大總統推薦候選人三名,書於嘉禾金簡,鈐蓋國璽,密藏於大總統府內金匱石室。金匱鑰匙由大總統掌管,石室鑰匙由大總統、參政院院長及國務卿分掌,非有大總統命令不得開啟。選舉之日,由現任大總統交選舉會選舉。選舉會由參政院參政和立法院議員各互選五十人組成,並由大總統召集。每屆任期為十年,連選得連任,次數未作限制。其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時,應在三日內組織臨時選舉會補選。補選前,大總統職權由副總統代行。大總統有行使法律、命令、任免、軍事、外交等多方面的權力,且不受附加條件的限制。此外還新增有召集與解散立法院,發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作財政緊急處分和提議增修憲法等特權。

  1916年6月6日袁世凱死後,《中華民國約法》被廢止,恢復責任內閣制,大總統仍為不負實際行政責任的國傢元首,此制一直延續到1924年11月24日段祺瑞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執政時為止。

  

參考書目

 錢實甫著:《北洋政府時期的政治制度》,中華書局,北京,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