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辦的金融機構。萌生於清前期的康雍時期,初名“官錢局”、“官錢鋪”。鴉片戰爭以前它的主要職能為兌換銀錢,調節錢價和傾熔銀錠,以後逐步擴及經理貨幣兌換,代理省庫,從事存款、放款、匯款、貼現、購買生金銀等業務。

  1841年(道光二十一年)內務府設立“天元”等五傢官銀錢號,俗稱“五天官號”,開始發行銀錢各票。1853年(咸豐三年)戶部在北京招商設立官銀錢號乾豫、乾恒、乾蓋、乾豐四所,經營八旗兵餉,次年又設立宇升等“五宇”官官錢鋪發行錢票。除京城外,自1853~1856年三年間,全國約有十七省相繼在省城及重要府縣設立瞭十餘所官銀總號或分號。這一時期官銀錢號所經營的業務是經辦兵餉、承兌官票寶鈔。這兩項業務在京城分別由“乾天九號”和“五宇官號”經理,在地方則多由一傢官銀錢號兼辦,經營上采取“招商承辦”。官銀錢號除瞭接受官府的票本,替官府收兌票鈔發放兵餉這兩項官方的業務外,仍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私人錢鋪。由於濫發官錢票,很快引起通貨膨脹,激起擠兌風潮。至咸豐末年,京省各地官銀錢號相繼裁撤。

  1894年(光緒二十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前後的十餘年間,各地再次掀起設立官銀錢號的高潮。至1908年,除瞭雲南、內蒙古和西藏外,全國各大省、鎮都相繼設立瞭各自的省立官營金融機構。各官號創設之初,一般都隻在省城設號。之後,隨著經營業務的擴大,陸續采取瞭總分支聯號機構的形式。省城設總號,省內外交通便利和富庶地區設立分號。有的省如湖南,在分號下設六個子局。其內部機構大多仿照民間錢莊、票號的習慣,視各號經營業規模大小而定。如山東官銀總號內設總帳房、外帳房、銀櫃、票櫃、支發錢櫃、管理銅元櫃、兌換銀錢及銀元櫃、發行鈔票櫃、銷毀鈔票櫃。各官號規模大小不一,前後不同。多者百餘人,少則二十餘人。在統屬關系上,大多數官號由地方督撫委派藩司兼管,或直接委派道員充任官銀錢號的督辦、總辦等職。在內部管理上,各官號實行行政與業務經營分別管理的制度。督辦、總辦等職由各級官吏充任,掌管全號大權,秉承督撫意旨制定營業方針,聘任諳熟業務的商人為從事具體經營的經理、副經理。

  各官號的自有資本大多在十至四十萬兩之間,最多亦不過在一百萬兩左右,少則僅有三至五萬兩。其吸收的存款餘額亦多在三十至四十萬兩之間,最多不過一百萬兩。但是各官號的放款餘額卻多在二至三百萬兩以上。構成各省官號營業資金的主要來源,就是發行通用銀錢票。據檔案材料所載的實有數字統計,1908~1910年(光緒三十四年至宣統二年)這三年,經由各省官號發行並流通在外的銀錢票額分別為三千六百五十一萬多兩,四千二百二十九萬多兩和五千零七十一萬多兩。這些銀錢票種類、面額繁雜多樣,但至清末基本保持著兌換券的性質,享有一定信譽。

臺灣官銀錢局光緒二十一年(1895)發行的“官銀票”

  清末各省興辦的官銀錢號,與前期各官號無直接的繼承關系,而兼有省銀行和商業銀行性質,以維持省級財政為基本職能。它的出現,奠定瞭中國各省官營金融機構的基礎。民國以後,各省督軍紛紛在省官銀錢號的基礎上重設省立官營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