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由官府開設的特殊店鋪。始設於吳元年(1367年)之前。吳元年四月,朱元璋(即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州縣官店為通課司,作為明朝政府徵收商稅的機構。官店之名仍然保存,並一直延續到明末。主管官店者多為皇帝的親信太監。收入一般歸國傢支配。

  官店大都設於商業比較發達與交通便利的地區,如南京、北京、宣府、運河沿岸之通州張傢灣、天津、山海關外之八裏鋪,以及山西的蒲州、江西的東鄉等地,都設有官店。有些地方則設有多處處。官店一般大於私人店鋪,如大寧都司的官店,新舊店房多達數千間。官店的作用因時而異。約從建立之初至洪武時主要用於刺探軍情和征收商稅;永樂到景泰時逐漸變為停貯客商貨物的塌房(貨棧),借以征收商稅與牙錢鈔、塌房鈔的場所;景泰以後或出賃收租,或充當牙行、塌房並兼收商稅。官店的收稅則例,有的是依時估計物資價值收稅,有的對商品的納稅稅額作具體規定,也有根據運載客貨的車船數字收稅的。主管官店者往往依仗權勢,或強行邀截客商,或低價賣出客貨,貽害商民。官店既可征商取利,故權貴之傢每恃勢向皇帝奏討。由於賞賜日多,約到憲宗初,京師官店已大都為權貴所有。明中葉以後,不少官僚提出要將京師官店塌房盡數勘實,收歸明朝官府所有,爭論相當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