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官府準許在特定市區內(見市)營業的商人的特殊戶籍。先秦時,凡利用官府設置的房舍店鋪或官有空地,長期固定地在市內從事交易活動的人,都要先向官府登記,列入市籍,並按章繳納租稅;秦漢時沿襲這一制度。有市籍是商人在市內做買賣的必需條件,否則就不能取得這個資格,違者要受檢舉治罪。但在特定的市區內營業的,主要是身分低賤的中小零售商人,巡遊郡國的大的批發販運商,不須親身到市內來,他們一般就不在市籍之中,身分地位較高,經濟力量很強。所以有市籍的商人隻是商人中的一部分,一一般稱之為“賈人”。“賈人,坐販賣者也”,坐市列賣貨,有市籍的“坐賈”,同一般無市籍的“行商”(批發販運商)是不同的。市內商人所交租稅,包括為取得市籍所交的場屋稅(“市籍租”)和按交易額與一定比率計算的交易稅,統稱“市稅”或“市租”,由市吏征收後交皇帝或封君,供其私用,不列為政府的財政收入。在一些大城市中這筆收入數目可觀。景帝時,臨淄(今山東淄博東北)市租年達千金(千萬錢)之多。在市租之外,商人還要同其他有產者一樣,繳納“訾算”(財產稅),這部分稅入歸大農,與市井之稅無關。

  由於有市籍的賈人大都為前時代商業奴隸的後人,出身卑賤,封建政府對他們規定瞭許多歧視性的政策。而且從先秦時代起就不準有身分的人入市同賈人接觸。《周禮》記載,“由命士以上不入市”,貴族過市要罰交幃、蓋等物。西漢時,一天幾趟到長安市上探聽行市、采買物品的除平民外,也隻是奴仆而已。東漢時,市籍制度隨市裡分設的制度一起延續未廢,賤視賈人的風氣也沿襲下來。這種情況維持瞭很長時期。但有身分人不入市的限制,至東漢末已逐漸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