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秦漢時,在京都、郡、國乃至大縣城內,多有官府在指定地區設立並由官府管理的“市”,與居民所住的“裏”或“坊”嚴格分開。較大城市的市往往不止一處。如西漢長安城中即有九市,其中最大的是東市、西市。襄平(今遼寧遼陽)有北市、南市;酒泉(今甘肅酒泉)有東市、西市;齊有左市、右市、南市、西市。

“南市”印章封泥

“右市”印章封泥

  市周圍有垣墻,交易者隻能由市門出入,以此限制市外交易。市門按時開閉。市中有市樓,又稱亭、旗亭或市亭,管理市的官署即設於此。為瞭便於經營管理,市內店鋪、攤販按經營商品種類分別排列,稱為“列”、“肆”、“次”、“列肆”、“市肆”或“市列”。列肆之間的通道稱為“隧”。列肆之後還有存放貨物的倉庫,稱為“店”。市每日定時開放,一般一日一次,也有一日數次的。在市中營業的除私商外,政府也派人來出售官營手工業產品及政府所掌握的其他物資。

  封建政府對市的管理很嚴格。主管市的官吏,長安東西市為市令,其他城市為市長,屬員有丞、市吏、市掾、市嗇夫等。市門有監門卒把守。市的各級官吏的職掌主要是負責商賈的著籍登記,檢驗外來客商的符傳,征收各種租稅,檢查交易是否按規定進行,有無販運違禁品情況,評定物價,檢驗商品等級,檢核錢幣的質量並監督其使用,定期檢校度量衡,以及維持市場的治安。關於市中交易和官吏的職責,秦、漢法律中的《金佈律》、《關市律》等有很詳細的規定。

“長安市令”印章封泥

  新莽改制,行五均賒貸之法(見五均六筦)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和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市長為“五均司市師”,下設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收稅煩苛,處罰嚴酷,給中小工商業者及人民帶來很大的痛苦。新莽敗亡前一年(地皇三年,公元22年)廢罷。

  此外,漢代在邊境關隘還設有關市,亦稱胡市,從事對邊疆少數民族的貿易。駐軍之處有時亦立軍市,設有軍市令掌等官職,收軍市租。

  在小縣、縣以下的邑和農村中,沒有垣墻樓屋的定期集市比戰國時期增多,以趕集方式進行交易活動。東漢時“天下百郡、千縣,市邑萬數”,市邑就是定期市集的小邑。這種市集是農村之間以至城鄉之間物資交換的會合點,在封建社會是一種長期存在的交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