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實物抵押借貸融通,從事高利貸盤剝的形式,通指經營這種營利組織典鋪、當鋪的總稱,亦稱質庫、解庫、解典鋪。

  清代典當業活動範圍由城市伸入農村,成為遍佈全國城鄉的重要借貸組織。康熙時,據稅收資料估計,全國至少有典當二萬餘傢。乾隆時,北京城內外有官民開設的大小當鋪共六七百傢。鴉片戰爭後,由於城鄉人民生計日益貧困,典當業出現典、當、質、按、押不同等級的劃分。最大的是典鋪,資本較多,贖當期較長,利息較輕,接受不動產和動產抵押,對押押款額不加限制;當鋪隻接受動產抵押,押款定有限額;再次為質鋪(山西、安徽稱質,廣東、福建則稱按);押店最小,贖當期最短,利息也最高。由於清政府所征當稅、帖捐不斷增加,視營業規模大小而多寡不等的各項攤派日益繁多,商人為減輕負擔,並擺脫典當行會業規的限制,後來新設典當多稱質鋪或押店,原有典當也有改稱押店的,各類界限已難區分。此外,還有一種所謂“代當”,亦稱“代歲”,或稱“接典”,多設於鄉鎮,如為大典當的分店,稱“本代”;與大當鋪訂立合同,經營質押的代理業務,則稱“客代”。

山西太谷縣普濟質店當鋪幌子

  借款人去當鋪借貸,主要是應付傢庭生活上的緊迫需要,也有個體小生產者用於小本經營,或農民用於生產的。借貸時先要送上實物驗收作押,由當鋪付給“當票”,載明所當物品及押借價款,作為當戶到期贖取押品的憑證。為使業外人無法辨認,書寫當票多用特殊字體,當物雖為新衣,必寫成舊衣或註明“破爛”;對金銀照例寫成銅鉛;對器皿則冠以“廢”字。借款期限、押借金額和利息高低,根據押品性質和當鋪大小因地而異。期限一般自六個月至二年不等。押借金額大多在押品價值五成上下,到期無力取贖,就成“死當”,押品由當鋪沒收。清代官方規定,典當利息每月不得超過三分,實際上大大超過,利息須按月計算。過月幾天,也加計一月息。當鋪在收付款項時,又以所謂“輕出重入”或“折扣出滿錢入”的手法,盤剝當戶。貸出現金隻按九四、九五甚至九折付款,當戶贖當時則要十足償付,利息也照當本十足計算;此外還有各項額外費用的征收。而且抵押品價值越小,贖期既短,利息也最高,故貧窮勞動人民所受剝削也最沉重。鄉鎮上的當鋪還有以糧谷為當本或與大囤戶勾結,進行糧食的貸放和買賣等投機操縱活動,農民又須承受實物損耗和進出差價等損失。典當業的殘酷剝削,曾激起廣大人民的反抗。盡管官府對當鋪予以保護和扶植,各地搶劫、焚掠當鋪一類事件仍時有發生。

  早期典當業多系獨資經營,資本自數千兩至數萬兩不等,幾乎為山西、陜西商人(俗稱山陜幫)和徽商的專業。封建官府和貴族官僚也把它看作營運資本的有利處所。內務府曾在北京開設官當鋪十幾處,地方當局也有由官自行設典生息。國庫和地方各庫官款經常撥出一部分發交典商當商生息,稱生息銀,利率約七八厘至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資開設典當牟利的,亦屢見不鮮。康熙朝刑部尚書徐乾學曾將本銀十萬兩交給佈商陳天石經營典當;乾隆朝大學士和珅擁有當鋪七十五座;光緒時大買辦商人胡光墉有當鋪二十餘處,分設各省。典當業集中體現瞭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體的高利貸資本的活動。官款存放生息曾是這種高利貸活動的有力支柱;一般當鋪還可自己簽發銀票、錢票,作為信用工具,因而其貸出金額(俗稱“架本”)遠遠超過自有資本。後來,官銀錢號開設,票號、錢莊業務發達,官額存放減少,則依靠票號、錢莊轉手借貸的支持,原有典鋪、當鋪逐漸衰落。光緒十四年(1888),北京以外各省典當約共七千餘傢,較前期減少很多。1912年,全國登記的典當數減至四千餘傢。押店則繼續增加,其營業重點亦逐步由城市而轉向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