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劃分國傢領土為不同區域,並建立相應的行政組織的制度,其行政區劃包括二十二省、四特別區、京兆地方及外蒙古、青海、西藏。

  依1913年1月8日公佈的《劃一現行各省行政官廳組織令》、《劃一現行各道行政官廳組織令》和《劃一現行各縣行政官廳組織令》的規定,北洋政府的行政區劃分省、道、縣三級。其省級為:①一地方,即京兆地方;②二十二省(不包括日占臺灣省),即直隸省、奉天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蘇省、安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陜西省、甘肅省、新疆省、四川省、廣東省、廣西省、雲南省、貴州省;③四特別區,即熱河特別區、綏遠特別區、察哈爾特別區、川邊特別區;④外蒙古、青海、西藏。省、特別區分道。京兆地方、道分為縣、設治局,為初級行政組織。1922年,全國共有九十七道,一千九百六十三縣,十二設治局。外蒙古、青海分盟,盟下分旗。西藏分宗,相當於內地的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