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社會對各國軍事裝備的發展、試驗、部署和使用的限制。目的在於減輕軍事存在的危險性和一旦戰爭爆發時進行相對的克制。軍備控制一般是通過國際協定來完成的。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在1946年1月24日通過的第一項決議即為裁軍問題,決議謀求消滅核武器和其他武器。1962年聯合國成立國際多邊裁軍機構“18國裁軍委員會”。為推動全球規模的全面裁軍,聯合國於1978、1982和1988年召開瞭三屆聯大裁軍特別會議,第三屆會議議有100多個國傢政府代表團參加,但各國之間未取得一致意見。在聯合國機構之外的國際裁軍行動,有33個歐洲國傢和加拿大、美國參加的赫爾辛基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以及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和華沙條約組織之間舉行的“中歐關於共同裁減軍隊和軍備及相關措施的維也納會談”等。70年代後,東西方就軍備控制問題進行瞭數百次談判,雙方分歧較大,沒有實質性進展。直到90年代初,由於美蘇戰略的調整、東西方關系的緩和,世界維護和平力量的不斷增強,軍備控制談判出現瞭轉機。北約與華約終於在1990年11月19日簽署瞭歐洲常規裁軍條約。條約規定各方最多允許保留2萬輛坦克、3萬輛裝甲車,2萬門火炮和2000架作戰直升機,超額的武器必須在核查下銷毀或解除作戰能力。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兩大軍事集團簽署的第一個常規裁軍條約。

  關於核裁軍談判,美、英、蘇於1963年簽署瞭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但未禁止地下核試驗;1967年簽訂外層空間條約,禁止把天體作為軍事用途;1968年簽訂瞭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1971年簽訂瞭禁止在海床洋底安置核武器條約等。由於戰後世界核武器總數的97%為美、蘇所擁有,因此重大的核裁軍談判主要在美、蘇之間進行。60年代以來,美、蘇核裁軍談判大體經歷瞭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69年11月~1972年5月)。美、蘇雙方共舉行瞭123次會談,最後簽訂瞭《限制反彈道導彈系統條約》和為期5年的《關於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臨時協定》。前者規定雙方各自可擁有2個基地,每個基地內可部署100枚反彈道導彈;後者規定雙方各擁有1054枚和1618枚潛艇發射戰略導彈。但協定未限制戰略轟炸機和進攻性核武器的質量。因此美、蘇軍備競賽便由數量轉移到質量方面。

蘇聯銷毀的SS-20中程導彈彈頭(1989年10月27日)

  第二階段(1972年11月~1979年6月)。中心議題為擬訂一項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的條約取代上述臨時協定。雙方在7年中先後舉行瞭300次會議,最後達成第二階段《限制戰略武器條約》。規定雙方戰略核運載工具為2250件,其中分導式多彈頭導彈和運載工具不得超過1320件。但該條約仍然是限制數量而未限制質量。因蘇軍入侵阿富汗,該條約未被美國國會最後批準。R.W.裡根入主白宮後則認為該條約某些條款可在相互保證下受其約束。

  第三階段(1982年3月以後)。最初兩年進行瞭歐洲中程核武器和戰略核武器談判。1983年底由於北約方面實施“雙重決議”,在歐洲部署新式中程導彈,蘇聯退出談判。Μ.С.戈爾巴喬夫執政後,美、蘇關系出現轉機,1985年3月起美、蘇雙方又在日內瓦開始新一輪的軍控談判,涉及太空武器、戰略武器和中程導彈諸方面。經過艱苦的談判,1987年12月8日雙方在華盛頓訂立瞭中程導彈條約。這一成果推動瞭戰略核武器談判的發展。接著又達成瞭關於削減50%戰略核武器的原則協議。1989年6月G.H.W.佈什出任美國總統後,經過一年的談判,美、蘇在戰略核武器問題上取得瞭新的進展。1991年7月美、蘇首腦在莫斯科簽署瞭削減戰略核武器條約。10月美國又提出單方面削減軍備的計劃。

  美、蘇兩個軍事大國在進行長期、大規模的軍備競賽之後,常規軍備與核武器均已達到超飽和狀態。軍備控制談判達成初步協議,反映瞭80年代末~90年代初國際局勢的變化,東西方關系趨向緩和的大背景,也是美、蘇雙方實行戰略轉換,擺脫沉重軍費負擔的需要,它受到瞭世界愛好和平、反對軍備競賽的國傢和人民的歡迎。但這隻是開端,距離全面裁軍和徹底銷毀核武器還相去很遠。1991年底,蘇聯解體,蘇、美兩大國軍備競賽消失瞭,但超級大國加強軍備,推行霸權主義仍繼續存在。

  中國政府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反對軍備競賽,並要求擁有絕大部分核武器的美、蘇兩國率先削減。

中國政府代表黃華在聯合國第2屆裁軍特別大會上重申中國政府關於裁軍問題的原則和立場(198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