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具有決策權對國傢行政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作出具體決定的機構。它是國傢行政機關的中樞。決策機構同行政組織中的諮詢機構、資訊機構有密切關係,故有時把三者合稱為決策機構,但通常則指專職的決策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決策機構主要有在總理領導下的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各部委行政首長領導下的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領導下的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

  決策機構的職能能 主要有:①確立決策目標。使執行行政事務者有明確的方向。②制定決策方案。根據行政目標的要求制定,方案要有擇優性和可行性。③選擇最優方案。決策機構對各種方案,通過比較、分析、評價,選出最優方案。④實施決策反饋。決策是個反復循環,不斷完善的過程,需要決策機構吸收行政組織內外的廣泛意見,對原定決策及時修正。通過行政溝通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決策機構的特點 具體表現在:①政治性。決策是國傢法律和政策的具體化,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以體現國傢的意志。②法制性。決策機構制定的決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法令規定的程序和內容,使決策具備法律上的拘束力、確定力和執行力。③廣泛性。行政決策廣泛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所以決策機構要對決策涉及的對象有廣泛的接觸和充分的瞭解。④服務性。決策機構通過決策推行公共事務,使社會和公眾受到決策的實際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