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掌規諫朝政缺失的中央官署。宋初沿唐制,門下、中書兩省有左、右補闕、拾遺。端拱元年(988)改補闕為司諫,拾遺為正言,雖名為諫官,但無詔旨並不任諫職。門下省有諫院,亦名存實亡。

  天禧元年(1017)設諫官六人,不兼領其他職務,專任諫職,並詔諫院為獨立機構,但不久諫官缺而不置,諫院又名存實亡。天聖元年(1023),諫院複設諫官。明道元年(1032)以門下省址為諫院,設知院六人,以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充任。以其他官員充任的,,稱知諫院。

  元豐改制,廢諫院,以左、右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分屬門下、中書兩省。建炎三年(1129)復設諫院,為獨立機構。紹興二年(1132)改為中書門下省的下屬機構。

  宋代諫官並不專任諫職,亦常彈劾大臣,而禦史臺的禦史,也並非專察臣僚,言事禦史(殿中侍禦史)即主要是向皇帝進言,其職責類同諫官,宋代常以臺諫並稱。南宋淳熙十五年(1188)因諫官不專任諫職,曾再度設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皇帝之職,不久亦廢。

  遼代在南面官的門下省和中書省分別設左諫院和右諫院,雖設左、右諫議大夫等官,但有名無實。金代諫院,設左、右諫議大夫、司諫、補闕、拾遺等官職。元廢。明初洪武中葉復設諫院,置諫議大夫及左右司諫、正言等,不久又廢。

  

參考書目

 鄧廣銘:《宋史職官志考正》,《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0本,商務印書館,上海,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