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對法人和自然人所擁有的財產為對象課征的稅類。在現代各國稅制中,財產稅一般作為輔助稅種歸入地方稅。

  財產稅有一般財產稅、財產增值稅和財產轉移稅三種。一般財產稅以財產的價值為計稅依據,在一定時期內課征一次。財產增值稅以財產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即對財產的現值超過原值部分按一定的稅率課征。財產轉移稅以轉移時的財產價值為計稅依據向財產承受人徵稅,這種轉移可以通過買賣、贈與或繼承實現。財產稅一般具有調節財產擁有人的收入、限制財產產擁有人的奢侈性消費、增加財政收入等作用。

  國傢對財產課稅由來已久。中國周代的“廛佈”,即為中國最初的財產稅。此後,歷代的課征名稱、范圍、辦法雖不盡相同,但大多有以財產為課征對象的相應稅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頒佈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規定有房產稅、地產稅、遺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四種財產稅。同年6月調整稅收,決定暫不開征遺產稅。1951年8月政務院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並為房地產稅。1973年簡並稅種,將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並入工商稅。但保留稅種隻對個人、外僑和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征收。1978年以後國傢實施經濟體制改革,為瞭適應改革後出現的新情況,發揮財產稅在積累資金、調節財產、收入分配和加強財產管理方面的作用,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瞭適用於國內企業單位和居民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對外僑、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仍繼續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到1991年,構成中國財產稅系的稅種計有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四種。

  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均以座落在城鎮(包括市區、縣城、縣屬鎮及工礦區)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征收。農村的不動產不屬征稅范圍。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都是以行駛在中國公共道路上的車輛和航行在中國境內河流湖泊或領海的船舶為征稅對象,向擁有人或使用人征收,停用的車船不在征稅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