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經濟學傢W.佈魯斯在60年代提出的通過國傢定價來引導企業決策,實現計畫和市場結合的經濟思想。他主張,社會主義經濟運行模式應該包含市場的計劃經濟模式或分權模式(宏觀決策權由國傢掌握,微觀經濟決策則由企業獨立進行,受市場機制的調節)。

  佈魯斯主張由國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目標直接決定價格,通過價格來引導企業決策。他認為,O.蘭格的“試錯法”(見蘭格計畫模擬市場的價格思想隻適用於一些不太重要的產品的價格,而不適用於長期的投資過過程和存在國傢計劃調節的重要部門的生產。在佈魯斯看來,價格是實現宏觀計劃的基本工具,應該由國傢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直接加以決定。也就是說“價格”應盡可能反映社會偏好,並為企業形成既定的、不以它們的利益為轉移的、在各種抉擇中進行選擇的指示器。因此分權模式的概念也應當包括“價格不取決於企業”這個原則。隻有在一些沒有社會偏好的競爭市場可以實行自由價格。

  佈魯斯認為國傢計劃機關掌握價格,是由以下兩個基本原因造成的:①在市場關系中,價格是決定企業贏利的基本因素,從而成為企業生產方向的指示器。如果價格由市場供求直接決定,那麼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就可能背離社會偏好和計劃目標,而服從市場短期的波動。隻有國傢根據社會偏好對價格作出決策,才能保證企業目標與社會目標的一致性。②在社會主義經濟中,生產高度集中促進瞭壟斷傾向的產生。由於這種壟斷是社會化生產的必然產物,因此人為地使生產分散來促進競爭的方法並不可取。在這種條件下,國傢計劃機關對價格形成進行有效影響,有利於生產的發展,避免壟斷帶來的消極後果。但是,這種根據國傢計劃偏好或特殊目標決定的價格往往與市場供求平衡價格和價值相背離,因此必然造成對等價交換的破壞。佈魯斯對此提出的解決辦法是:國傢通過預先計算,對各種產品采用不同的稅率、補貼和利率來調節由於計劃定價所造成的不等價交換,實現計劃和市場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