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對特定的進口貨物在入關進境後確定內銷或複出口的最終去向前暫緩征繳關稅和其他國內稅,由海關監管的一種海關制度。即進口貨物可以緩繳進口關稅和其他國內稅,在海關監管下於指定或許可的場所、區域進行儲存、中轉、加工或製造,是否徵收關稅視貨物最終進口內銷或複運出口而定。

  沿革 保稅制度是隨著商品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19世紀中後期,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傢為發展本國對外貿易,,鼓勵出口,對生產出口產品的工廠和企業所進口的原材料實行瞭保稅制度。隨著殖民侵略的擴張,保稅制度被引入殖民地國傢,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瞭殖民地經濟的發展。20世紀,世界各國為促進和鼓勵本國對外貿易,特別是出口貿易的發展競相建立保稅制度,其范圍也從單純加工生產的保稅擴大到包括商業性質的保稅(如轉口貿易貨物的保稅)和進口寄售商品的保稅等。在中國,保稅制度是隨著19世紀資本主義國傢對中國的殖民擴張和經濟侵略而發展起來的。1882年,為方便和擴大外國商人對華出口貿易,當時的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英國人R.赫德在上海籌建保稅制度。1888年,第一批保稅倉庫在上海建立,這是中國保稅制度的開始。當時主要是對進口貨物的加工、包裝等進行保稅,隨後逐步擴大到其他工業生產性保稅和商業性保稅。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當時的政治、經濟條件下,保稅制度基本停用。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方針以後,為適應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和改善投資環境的需要,保稅制度逐步恢復,並不斷擴大業務,實行瞭一些新的保稅形式,已成為中國發展對外經貿往來,擴大出口創匯,吸引外資的一項重要措施。

  作用 由於具有對進口貨物暫緩征收應征關稅的特點,保稅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簡化貨物通關手續;減輕企業資金負擔,加快資金周轉;降低出口成本,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吸引外來資金;增加外匯收入等。

  形式 保稅制度按方式和實行區域的不同,有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保稅集團、免稅商店、保稅轉口等不同形式。

  ①保稅倉庫:經海關批準,進口貨物可以不辦理進口手續和較長時間儲存的場所。進口貨物再出口而不必納稅,便於貨主把握交易時機出售貨物,有利於業務的順利進行和轉口貿易的發展。

  ②保稅工廠:經海關批準對專為生產出口而進口的物料進行保稅加工、裝配的工廠或企業。這些進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等在進口加工期間免征進口稅,加工成品必須返銷境外。特殊情況需部分內銷的,須經海關批準並補征關稅。這些物料必須在保稅工廠內存放和使用,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隨意移出廠外或移作他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管理辦法》規定瞭設立保稅工廠的條件:凡經國傢批準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或具有法人資格的承接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出口生產企業,均可向主管地海關申請建立保稅工廠。

  ③保稅區:經海關批準專門劃定的實行保稅制度的特定地區。進口貨物進入保稅區內可以免征關稅,如復出口,也免納出口稅。運入保稅區的商品可進行儲存、改裝、分類、混合、展覽、加工和制造等。海關對保稅區的監管主要是控制和限制運入保稅區內的保稅貨物銷往國內。保稅區一般設在港口或鄰近港口、國際機場等地方。設立保稅區的目的是吸引外商投資、擴大加工工業和出口加工業的發展,增加外匯收入。因此,國傢對保稅區除瞭在關稅等稅收方面給予優惠外,一般還在倉儲、廠房等基本設施方面提供便利。

  ④保稅集團:經海關批準由多數企業組成承接進口保稅的料件進行多次保稅加工生產的保稅管理形式。即對經批準為加工出口產品而進口的物料,海關免征關稅。這些保稅貨物被準許在境內加工成初級產品或半成品,然後再轉廠進行深度加工,如此反復多次轉廠深加工,直至產品最終出口,對每一次的加工和轉廠深加工,海關均予保稅。保稅集團的特點是海關對轉廠加工、多層次深加工、多道生產工序的進口料件實行多次保稅,從而有利於鼓勵和促進深加工出口,擴大出口創匯,提高出口商品的檔次,增加外匯收入。

1991年10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宣佈成立天津港保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