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國傢依據社會職能參與社會剩餘產品分配的規範形式。它由互相聯繫的分配主體、分配物件、分配依據和分配形式四個要素構成:

  ①分配主體。稅收的分配主體是國傢。在社會再生產中,國傢作為有形的組織,代表社會的公共需要(包括階級需要),為瞭滿足這種公共需要,它必須支配一部分剩餘產品,參與社會剩餘產品的分配過程,並形成以國傢為主體的分配關係。②分配對象。國民收入中的剩餘產品,用於社會的公共需要並在社會各階級之間進行分配和再分配,構構成稅收的分配對象。剩餘產品的數量決定著稅收分配的范圍和規模。沒有剩餘產品,稅收就會失去存在的物質條件。由於剩餘產品作為國民收入的組成部分沒有確定的數量界限,實際生活中的課稅對象多種多樣,有銷售收入、企業利潤、個人收入、交易行為和財產繼承等。③分配依據。在社會再生產中,國傢執行必不可少的社會職能,並依據社會職能參與分配。執行的社會職能越多,在剩餘產品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就會越大,反之則越小。國傢執行的社會職能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而擴大,無論哪一個階級充當社會代表,都必須執行社會再生產所必需的社會職能,包括保護社會和平、維持社會秩序、興建公共工程、舉辦公共事業、管理經濟活動等。④分配形式。稅收分配的形式由國傢用法律加以確定。內容包括征稅對象、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率等。它們的有機結合構成稅種,同類稅種的集合形成稅系,各稅系在社會再生產中的分佈及其相對地位形成稅制結構。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稅收分配的形式存在區別,它使稅收分配具有嚴格的規范性,並與國傢最初以社會職能為依據的其他分配形式區別開來。

起源

  在中國文字史上,“稅”字什麼時候被創造出來沒有明確的記載。據史學傢初步考證,殷墟甲骨文和商周金文中沒有發現稅字。它的最早運用,當推《春秋》所載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的“初稅畝”,嗣後是《左傳·哀公二年》的“初,周人與范氏田,公孫龐稅焉”。二者均發生在春秋中期以後,彼此相隔一百年,一在魯國,一在晉國。稅字的原始意義相當於“脫”,引申為“舍”、“釋”、“遺人”之義,用在征斂上就是疏送、給人一份財物。後來與貢、賦混用,釋為賦、斂、租等等。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稅字的意義不斷簡化,在現代漢語中基本上成為稅收的簡稱。

  稅收是一個歷史范疇,它作為國傢參與分配的主要形式,大致是在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時期產生的。這一時期的社會條件是:①生產力的發展使剩餘產品成為普遍現象,絕大多數勞動力都能提供數量不等的剩餘產品,使國傢征稅具有瞭經濟基礎;②土地私有制逐漸代替土地國有制,奴隸主的國傢經濟逐漸演變為封建的地主經濟,使國傢行使職能的物質需要難以靠國有土地的產出來滿足,隻能采取稅收形式參與私有經濟或非國有經濟的收入分配;③國傢的社會職能與經濟單位及個人的生產經營進一步分離並趨向穩定,相應地建起瞭比較完備的國傢機構,使國傢有力量組織較大規模的征稅活動;④商品交換有瞭較大發展,使稅收分配的形式比較規范。隨著這些條件的成熟,稅收也逐漸出現。

  在中國,較為規范的稅收形式始於春秋後期魯宣公十五年實行的初稅畝。在歐洲,出現在羅馬帝國奧古斯都執政時期(公元前27~公元14)。在此之前,奴隸主國傢的收入主要來自國有土地,如中國古代的貢助徹,即所謂“相地宜所有以貢”。當時的商品交換尚不發達,且官營占主導地位,因而“市廛而不稅,關譏不征”。在歐洲,征稅以前也存在官產收入、特權收入等形式。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時期,社會經濟條件發生瞭重大變化,稅收產生的條件已經成熟。貢助徹制及官產收入和特權收入等自然而然地轉變為稅收。

稅 收 理 論

  稅收理論是人們在實踐中積累的稅收知識的總和,反映人們對稅收現象的認識過程和對各種稅收現象本質聯系的描述,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征和階級傾向。

  中國古代稅收思想 在中國,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比歐洲羅馬帝國早500多年,對稅收理論的認識也先於歐洲。主要有:

  輕稅治國 主張“輕稅富民”,認為隻有人民富裕,國傢才能富強。盡管這種思想在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中的多數朝代都不能見諸實踐,但在稅收中始終占有重要地位。這種主張多出自歷代儒傢學派,被奉為治國安邦的重要原則之一。春秋時期,孔丘曾主張“斂從其薄”,反對竭澤而漁。他的學生把他的治稅思想概括為“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論語·顏淵》)。孟軻不僅主張“易其田疇,薄其稅斂,民可使富也”(《孟子·盡心上》),而且提出稅收規范問題,要求“取民於有制”。孟軻之後的荀況,漢朝的董仲舒和司馬遷,唐朝的李翱都主張輕稅富民,且觀點更加完善和系統。宋朝以後,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和稅制的演變,稅種稅目日趨繁雜,稅收負擔不公平的現象日趨嚴重,輕稅富民思想逐漸演變為適度稅負和公平負擔的主張。見輕徭薄賦。

  重稅治國 與輕稅思想相反的一種主張是“富國貧民”,主要代表人物是戰國時期的商鞅、韓非等。商鞅認為富國、強國和治國是同義語,“強者必富,富者必強”。而要使國傢富強,就要使人民貧窮。“貧者重嘗”,便於驅使。即貧窮的人民為瞭求生必須加倍勞動,富瞭就會對賞賜不在乎,也不再勞動,對國傢不利。因而商鞅主張實行重稅,使人民“傢不積粟”,為生活努力操勞。韓非認為人生來就自私自利,個人欲望無止境,不可能得到滿足,而且富裕會使人懶惰。因而也主張治國必須重稅,認為輕稅和輕刑一樣有害。另外,東漢時期的荀悅也主張重稅,認為減輕稅負隻是使豪強地主得到好處。他說“文帝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適足以資豪強也”(《申鑒·政體第一》)。但他的重稅政策是針對豪強而言的,與商鞅、韓非的“富國貧民”政策不同。重稅治國思想在中國古代學術界雖然不占主要地位,但歷代封建王朝大都奉行重稅政策。

  均貧富 主張用稅收均衡社會財富。孔丘提出:“有國有傢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論語·季氏》)。意即社會財富分配不均會造成社會不安。後來有許多理財傢和改革傢如荀悅、蘇綽等都主張用稅收調節社會財富的分配,縮小貧富差距。這種均貧富思想包括兩層意思:①財富多者多納稅,限制土地過分集中,減輕窮人的稅負;②按照土地和財富多少征稅,使負擔均衡。中國自秦漢以後,豪強兼並土地現象日趨嚴重,限田產均貧富成為當時社會的主要矛盾,均貧富的稅收思想反映瞭當時的鬥爭。它雖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不能改變豪強地主的兼並,但經常成為經濟改革和稅制改革的起因,對減輕農民負擔,促進經濟發展有積極作用。

  重農抑商 也稱“重本抑末”,是中國古代註重農業限制商業的一種思想。認為農業是生產物質財富的本源,人類擺脫自然統治的起點是從種植食物開始的,農業生產又為人類提供基本的生活資料,構成大工業出現以前人類生活的物質基礎。重農抑商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韓非、荀況等。他們都主張為鼓勵農業而對商業實行重稅,限制商業的發展。隨著商品生產的發展,重農抑商思想受到後來的理財傢批判。如明朝的徐光啟認為商業的發展對社會沒有害處,不能因註重農業而限制商業。王源提出:“本宜重,末亦不可輕。假令天下有農而無商,尚可以為國乎?”(《平書訂·財用下》)。重農抑商政策在古代曾起過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積極作用,在近代則限制瞭商品經濟的發展。

  西方國傢稅收理論 主要包括古典學派稅收理論、凱恩斯主義稅收理論、供給學派稅收理論。

  古典學派稅收理論 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產生於17世紀中葉,完成於19世紀初,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國的W.配第、A.斯密、D.李嘉圖。他們的稅收理論與其經濟觀點相一致,反映瞭由封建制度向資本主義制度轉變,由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推進的歷史趨勢,代表瞭新興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主要內容有:

  ①關於稅收性質。古典學派將稅收視為維護國傢榮譽和社會文明的費用。配第認為稅收是國傢必要費用的來源之一;斯密認為公共資本和土地,即君主或國傢所持有的兩大收入源泉,既不宜用以支付也不夠支付一個大的文明國傢的必要費用。那末,這種必要費用的大部分就必須取自於這種或那種稅收;李嘉圖則認為稅收是一個國傢的土地和勞動的產品中由政府支配的部分。

  ②關於稅收來源。古典學派認為稅收來源於土地和居民勞動收入。斯密認為:各種稅收,歸根結底,必定由地租、利潤和工資這三種收入來支付。整個稅收也相應分為地租稅、利潤稅和工資稅三個系列。地租稅和利潤稅來自勞動者創造的剩餘價值。“對勞動工資直接所課的稅,雖可能由勞動者墊付,但最終要由雇主的利潤支付”(《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他從勞動價值論出發已經接觸到稅收的本質。

  ③關於稅收原則。該學派從促進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出發,論述瞭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應該采取的稅收原則,其中以斯密的稅收四原則影響最大,在很長時期內成為西方稅收理論的“真理”。其內容是:平等原則,每一個有納稅能力的國民都應該按照自己在國傢保護下享得收入的比例,繳納賦稅;確定原則,政府應將納稅的數額、征收方法和時間作出明確規定,明白無誤地告訴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便利原則,征稅應該使納稅人感到方便,收稅時間和手續要便利,征收最少費用原則,各種征收費用要盡量節省。見古典學派稅收思想。

  凱恩斯主義稅收理論 以英國經濟學傢 J.M.凱恩斯為代表的當代資產階級經濟學的一個流派的稅收觀點。資本主義進入壟斷時期以後,隨著市場范圍的擴大,資本主義私有制和生產社會化的矛盾日趨尖銳,市場經濟的自發調節作用完全失靈,使資本主義的供求關系遭到嚴重破壞。為瞭維持資本主義制度的生存,凱恩斯主張國傢幹預經濟。辦法是用增發公債吸收社會資金,增加政府投資,彌補私人投資不足,用稅收調節收入差距,提高消費傾向,增加有效需求,促進供求平衡,以消除資本主義相對過剩的危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西方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傢都積極推行凱恩斯主義,收到一定效果。到70年代以後,面對資本主義的滯脹現象,凱恩斯主義完全失靈。見凱恩斯主義稅收思想。

  供給學派稅收理論 進入20世紀60年代以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傢的經濟出現瞭生產停滯和通貨膨脹並存的局面,凱恩斯主義失靈,供給學派應運而生。該學派認為,隻要充分發揮市場對生產要素供給和利用的調節作用,供給和需求會自然保持平衡。因為企業和個人提供生產要素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目的,都是為瞭謀取報酬,增加實際收入,而報酬和收入的增加同時就會創造需求,稅收應該成為增加供給和收入的工具。供給學派承襲瞭“供給創造需求”的老觀點,自己並未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它所以名噪一時,是由於在資本主義經濟無法擺脫“滯脹”的情況下,這種理論作為擺脫滯脹的一種主張很快被美、英等國政府所接受,並形成一種政策加以貫徹,引起人們的註目。此外,供給學派對政府開支、經濟體制和稅收存在弊端的批評均有獨特的理論分析和政策見解。見供給學派稅收思想。

  馬克思主義稅收理論 主要指K.馬克思、F.恩格斯和Β.И.列寧的稅收理論。他們沒有專門的稅收著作,對稅收的論述散見在有關文章中。

  馬克思、恩格斯有關稅收的論述 ①稅收的社會性質。稅收是與上層建築相關的分配關系,在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相互作用下形成,具有經濟和社會的各種因素。馬克思、恩格斯從不同角度對稅收的社會性質作瞭不同的論述。他們認為在階級社會中,稅收是剝削階級參與國傢剩餘產品或剩餘價值分配的經濟形式;是政府機器存在的經濟基礎;是社會生產費用,“這些生產費用國傢靠捐稅來抵償,而稅收的來源是國民的勞動”(《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511頁)。

  ②稅收的作用。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稅收主要有以下作用:第一,它是資產階級爭取民主權利的經濟手段。在中世紀,賦稅是新生資產階級強迫封建國傢作出讓步的手段,在現代國傢中,納稅成為資產階級監督政府的權力。第二,它促進瞭資本的原始積累,加速瞭小生產者的破產和資本積累過程。第三,它是資產階級國傢幹預經濟、調節社會供求的經濟杠桿。第四,它是資本主義保護本國利益,實行對外傾銷的手段。

  馬克思、恩格斯除對稅收性質和作用作過較多論述外,對國傢征稅依據、直接稅和間接稅以及階級社會稅收的剝削性質也作瞭精辟的分析,對資本主義稅收制度進行瞭深刻的批判。

  列寧有關稅收的論述 列寧生活在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社會主義革命的歷史時代,有關稅收的論述與無產階級革命的目標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革命性。列寧認為,賦稅就是國傢不付任何報酬而向居民取得東西。資產階級國傢之所以能夠征稅,是因為他們掌握國傢政權,可以利用國傢機器制訂稅收政策向人民征稅。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以後,也要利用稅收政策向資產階級征收高額累進稅,把稅收作為維持無產階級專政的手段,利用稅收積累資金發展社會主義公有經濟。社會主義國傢要有完善的稅收制度,要用規范化的稅收代替非規范化的征收,建立社會主義經濟的新秩序,用完善的稅收和商品交換建立蘇維埃制度的大廈。列寧說,我們要想穩固地站住腳,就必須用常規的、照章征收財產稅和所得稅的辦法來代替向資產階級強征的辦法。這種稅收辦法能給無產階級國傢更多的好處,它要求我們有更高的組織性,有更完善的統計和監督。

  中國社會主義稅收理論 中國社會主義稅收理論是以馬克思主義稅收理論為依據,在批判“無稅論”和“非稅論”的基礎上逐漸建立起來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關於稅收存在的客觀依據。社會主義國傢作為社會整體利益的代表,執行廣泛的社會職能,維護社會秩序,組織社會文化建設,保衛國傢安全,為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創造一切外部條件,構成社會利益主體。這種社會整體利益是單位和個人利益存在的前提,高於單位和個人利益,因此也要以高於單位和個人利益的形式參與國民收入中剩餘產品的分配過程。在進行單位和個人分配之前首先要作社會扣除,而實現社會扣除的現成形式就是稅收。

  ②社會主義稅收具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總體償還性質。社會主義國傢作為全體勞動人民利益的代表向人民征稅,然後用於人民的需要,發展人民需要的經濟文化事業,為進一步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創造條件,最終又直接或間接地還給人民,具有總體的償還性。

  ③稅收體現社會的分配關系。稅收是社會分配關系的組成部分,在不同的社會中體現不同的分配關系。在資本主義社會,稅收體現資本主義分配關系,反映剩餘產品在工人、資本傢和國傢之間的分配過程。資本主義社會的剩餘產品,除國傢征稅外,基本上歸剝削階級占有,隻有少數工人可以得到很小一部分,大部分工人隻能得到必要產品,不能參與剩餘產品的分配。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中,剩餘產品歸勞動人民所有,稅收反映剩餘產品在國傢、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過程。社會主義在分配剩餘產品時必須兼顧國傢、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照顧三方面的需要,制定適當的稅率,規定合理的分配比例。

  ④稅收具有廣泛的調節作用。社會主義稅收作為國傢控制的分配形式,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廣泛的調節作用,是政府幹預經濟發展的重要杠桿。

稅 收 制 度

  稅收制度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國傢承擔的社會職能,用立法形式制定的各種稅收規范的總稱,體現國傢和納稅人的相互關系。一個好的稅收制度,首先要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經濟形式的變化而變化,使之反映社會經濟結構,體現生產關系的性質和經濟發展方向,以有助於提高經濟效率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時要與國傢承擔的社會職能相適應,為實現國傢職能提供物質條件,成為國傢執行社會職能的手段;此外也要使國傢和納稅人的關系保持協調。

  世界各國的稅制發展具有共同的規律性,一般地講,古代世界各國都是貢賦和勞役,可稱稅前或非稅時代。中世紀都以土地稅(實物稅)、人頭稅為主,輔以財產稅;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轉向以產品稅、消費稅為主,輔以其他稅,稱間接稅為主時期;到現代,資本主義國傢又發展到以所得稅為主,輔以其他稅。主要資本主義國傢的稅種結構大同小異。20世紀40年代以後,無論是老牌資本主義國傢英國,還是後起的資本主義國傢美國和日本,所得稅作為主要稅種在全部稅收中所占比重均為第一位,隻有法國的所得稅居增值稅之後占第二位。

  中國古代稅收制度 田賦是中國歷代王朝從農業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基本上依據土地畝數征收,但征收方法和稅率在各個朝代不盡相同。包括按畝服役(勞動和兵役)、按畝交稅。開始主要征收實物,後隨商品交換的發展增加貨幣繳納。稅率在各個朝代也高低不等。

  關市之賦是對過境商品和商業征收的一種稅,大約起於東周時期。中國古代各諸侯國的邊界要塞設有關卡,對過境行人商賈要進行檢查。但在西周以前,對過境商品並不征稅。隨著商品交換的發展,商業開始興起,商品買賣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並與諸侯王公的生活發生密切聯系,對過境商品和商業征稅逐漸成為諸侯王公收入的來源。關市稅也稱征商,以後演變為現代的工商稅。

  中國古代奴隸社會,山林湖澤均歸奴隸主國傢所有,平民在山林湖澤中的收獲要向奴隸主進貢,不收稅。到封建社會,隨土地私有制的確立開始對山、林、水產品征稅,稱“山澤之賦”。鹽、茶、酒屬於工業產品,最初是手工業,在中國古代有時專賣,有時民營,國傢對之征稅,稱鹽課、茶課、酒課。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中國古代曾對稅收制度進行過一些較大的改革,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有租庸調制、兩稅法和一條鞭法等。①租庸調制始於曹魏的租調制,租為田租,按畝征收產物,調為戶調,按戶征收絹綿。是把秦漢以來的各種征課予以簡化整理所形成的制度。唐代前期在租調制的基礎上創立租、庸、調制。田租規定為每丁每年納粟二石。戶調隨鄉土所出,產絹綿地區每丁納絹(或佈)二丈、綿二兩,不產絹綿的地方納佈二丈五尺,麻三兩。庸指力庸,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閏年加二日,不服役者每日折收絹三尺,佈加五分之一,有事加役十五天者免調,加役三十天者租調全免。租庸調制的實行簡化瞭征收手續,確定瞭納稅人的負擔,在總體上反映瞭由勞役向實物稅過渡的歷史趨勢。兩稅法是唐代中期實行的稅制改革。一般認為是把以前分別征收的戶稅、地租和一切雜稅合並在一起統一征收,分夏、秋兩季繳納。它簡化瞭稅制,擴大瞭納稅面,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瞭稅收負擔,也使稅權集中於中央,有利於建立統一的稅制。一條鞭法是明代後期實行的稅制改革,又稱“一條編法”、“條鞭法”等。基本內容是把所有的稅收和勞役合並在一起,按田地畝數計收銀兩。它改變瞭歷代賦與役平行征收的形式,使兩者合一,勞役制因此逐漸消失,並由實物稅演變為貨幣稅,反映瞭當時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中國當代稅收制度 包括稅法、條例和施行細則等,由農業稅收制度、工商稅收制度和關稅制度三個系列組成。中國現行農業稅制是以1958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為基礎建立的,除個別地方作瞭修訂補充以外,基本上未變。其基本精神是穩定農民負擔,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稅法規定全國平均稅率為常年產量的15.5%,由於農業實際產量不斷提高,農業稅實際稅負是逐年下降的。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收制度。

  中國工商稅收制度有一個起伏變化的發展過程。建國初期,在總結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的稅收工作經驗和吸收中華民國時期歷屆政府舊稅制合理成分的基礎上制定瞭《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建立瞭統一的工商稅制。以後經過不斷簡化、合並,到1973年,對國營企業隻收一種工商稅,集體企業隻征收工商稅和所得稅兩種。1978年以後,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對工商稅收制度進行瞭全面改革,並逐步趨向完善。現行工商稅收有30個稅種,分6個系列。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收制度。

  中國現行的關稅制度是根據198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建立的,體現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主權和對外貿易的基本政策。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制度。

稅 收 管 理

  稅收管理是稅務機構依據稅法執行稅收職能的實踐過程。管理依據是國傢稅法和各種行政法規。稅收管理屬於執法過程,具有明確的規范性。以法治稅是稅收管理的基本原則。

  稅收管理內容 ①根據稅法制定管理制度,如納稅程序、納稅期限等等,使一切稅收實踐都有制度保證。②信息控制,其中包括統計、會計數據和稅收動態變化、稅收動向的預測和控制等。在商品經濟中,稅收信息的控制在稅收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制定正確的稅收政策和對策的前提。③征收管理,其中包括征管人員的職責、征收方式、征收檢查和管理形式等,這是正確貫徹稅法,保證國傢收入和便商利民的關鍵環節。④執法教育,主要是增強稅務人員的法制意識。

  稅收管理體系 包括機構設置、稅種歸屬和職權劃分三個方面。①稅務機構設置。稅法的貫徹執行,稅收的收入與支出,征收和減免,稅收信息的傳遞,都要通過稅務機構去實現。稅務機構設置與國傢行政管理體制和稅權劃分有直接聯系,在中央集權制國傢中,稅務機構設置一般是垂直的,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稅務機構從中央到地方保持一體化。在聯邦制國傢中,稅務機構分聯邦和地方兩部分,隸屬於不同行政系統,聯邦稅務機構管聯邦稅,地方稅務機構管地方稅。中國稅務機構是按行政區劃設置的,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當地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為主的領導體制。

  ②稅種歸屬。為瞭使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都關註稅收,建立收入和支出的依存關系,要根據中央和地方收支規模確定稅種歸屬,劃分中央稅和地方稅,中央稅收入歸中央;地方稅收入歸地方。稅種劃分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統收統支條件下的稅種劃分,地方稅份額較小,隻起以收抵支的作用,即收入直接歸地方,減少中央撥款手續;另一種是實行分級財政條件下的稅種劃分,地方稅成為地方相對獨立的收入來源,地方具有相對獨立的減免權和調節權。中國目前地方稅收入所占比重不大,正在創造條件向分稅管理的體制過渡。

  ③職權劃分。這是稅收管理體制的中心環節,稅收作為分配關系的組成部分,要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與社會經濟動態相協調,需要根據市場動態和企業經營情況經常進行微調,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征納和減免。這就需要按照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劃分稅權,規范各級稅務機構的職權范圍,把稅收減免和處置權控制在一定范圍,保持稅收關系的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