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品生產、流通環節的金額或數量和非商品的營業收入為對象所課征的一類稅。又稱流通稅。

  沿革 流轉稅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發展的產物。早在西元前8世紀的中國西周時期,就已經出現瞭關市之賦、山澤之賦等流轉稅的萌芽形式。隨著工礦業和商品交換的發展,流轉稅的徵稅範圍隨之擴大。在世界許多國傢,各種流轉稅如煙稅、酒稅、汽油稅、消費稅、銷售稅、經營稅、交易稅、增值稅,一直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源。在中國,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征收的中央稅中,關稅、鹽稅和貨物稅三大流轉稅占主導地位。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流轉稅體系的發展變化大致經歷瞭以下幾個階段:①1950年《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的流轉稅主要是貨物稅、工商業營業稅和關稅。其中貨物稅的稅目,如煙、酒、糖、礦產品等,在生產環節實行從價計征,征稅後行銷全國不再征收貨物稅。工商業營業稅對商品銷售收入額和勞務服務收入額課稅。這兩種稅不僅是國傢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且由於采取瞭高低不等的多檔次稅率,較好地體現瞭國傢經濟政策。②1953年修正稅制,把原征收貨物稅的卷煙、酒、糖、棉紗等22種產品所繳納的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棉紗統銷稅、棉花交易稅等簡化合並,改為商品流通稅,從工業生產到商業零售,隻就工業批發一個環節按銷售收入額一次征收。這樣,在流轉稅體系中的主要稅種由3個增加到4個,即貨物稅、工商營業稅、商品流通稅和關稅。③1958年,在當時普遍要求簡化稅制的情況下,把原征收的貨物稅、商品流通稅、營業稅、印花稅簡化合並為工商統一稅,以工農業產品和服務性業務的流轉額為征稅對象,在商品的生產和零售兩個環節征收。④1973年,又將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原來繳納的工商統一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再簡化合並為工商稅,鹽稅也作為一個稅目列入工商稅征收范圍。但對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生產經營環節的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繼續征收工商統一稅。⑤1984年國傢為瞭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發展有計劃商品經濟和強化稅收職能的需要,決定全面改革工商稅制,對原工商稅按其所包含的內容、課稅依據、作用和調節對象的不同,重新劃分瞭稅種,其中除對鹽的征稅作為一個獨立稅種歸入資源稅體系外,把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營業額為征稅對象部分,分解為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國務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於1984年9月18日發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財政部於同年9月28日制訂瞭《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三個稅種均自1984年10月1日起試行,形成瞭中國流轉稅的主體部分。流轉稅一向是中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在工商稅收收入總額中的比重占60%以上。

  構成 至1991年,中國流轉稅體系主要由以下稅種組成:①產品稅,對列舉的工農業產品在生產領域銷售環節或采購環節征稅,采取差別比例稅率;②增值稅,對列舉的工業產品,在工業生產銷售環節征稅,采取差別比例稅率,實行已稅因素扣抵制,借以消除重疊征稅導致的稅負不平;③營業稅,以零售商業、各種服務業的營業收入額和商品批發業的進銷差價額為征稅對象,實行行業差別比例稅率;④特別消費稅,由“彩色電視機特別消費稅”和“小汽車特別消費稅”兩個單行征稅辦法構成,1989年開征,主要目的在於調節應稅產品的生產與消費,適當積累財政資金。⑤工商統一稅,1958年開征,對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收入額課征。⑥關稅,課稅對象是進出國境或關境的貨物和物品,分為進口稅和出口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其進口稅率分為普通稅率和最低稅率兩檔。前三種流轉稅各有其不同的征收項目,如凡征收產品稅的產品,不再征增值稅;反之亦然。

  特點 流轉稅是世界各國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類稅收種類繁多,其主要特點可以概括為:①以商品生產、交換和商業性勞務為課稅前提,征稅范圍較為廣泛,既包括生產銷售的工農業產品,也包括商業、服務業的營業收入;它既對國內商品課稅,也對進出國境或關境的商品課征,稅源充裕。②以商品銷售額和營業收入作為計稅依據,一般不受生產經營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可以保證國傢及時、穩定、可靠地取得財政收入。③一般具有間接稅性質,不論這類稅收是采取價內稅的形式,還是采取價外稅的形式,稅收與價格關系均較為密切,便於國傢通過征稅來體現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④同有些稅類相比,流轉課稅在計算征收上較簡便,易於為納稅人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