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為解決借款者短期流動資金需要而發放的貸款。中國1979年經濟體制改革以前,銀行對國營工商企業基本上隻發放這種貸款。改革之後,開始發放固定資產貸款,但流動資金貸款仍然是銀行最主要的一種貸款。到1989年底,流動資金貸款占整個貸款額的76.5%。

  種類 按用途可劃分為:①流動基金貸款(即鋪底貸款),是銀行對流動基金不足的企業根據其不足額所發放的貸款。②周轉貸款,是銀行對企業超過鋪鋪底基金需要的流動資金發放的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此種貸款是流動資金貸款的主要部分,也是企業流動資金的主要組成部分。③臨時貸款,是銀行對企業超過流動資金計劃的合理資金需要所發放的貸款。引起臨時貸款的主要原因是季節性和臨時性因素造成的企業物資、商品庫存超計劃增加。臨時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也不能轉化為周轉貸款。④其他貸款,包括用於企業開發新產品、消化新技術和推廣使用科研成果的科技貸款;對商業票據的貼現;以實物和有價證券作抵押的抵押貸款;對專項物資儲備和特種物資儲備、主要農副產品收購、農副產品預購定金等發放的專項貸款。

  按貸款對象可劃分為:①發放給國營工業生產企業、交通運輸企業、物資供銷企業等的國營工業貸款;②發放給國營商業企業的國營商業貸款;③發放給農業企業和農戶的農業貸款;④建築企業貸款;⑤城鎮集體企業貸款;⑥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貸款等。

  作用 合理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對於加速資金周轉,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充分合理使用社會資金具有重要意義。原因是:①銀行貸款在企業流動資金總額中所占比重很大(在國營工業企業的流動資金中銀行貸款約占80%,在國營商業企業流動資金中占90%以上),因此合理使用銀行貸款也就意味著合理利用瞭企業流動資金。②銀行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流動資金中起伏較大、流動性強、比較活躍的部分,企業向銀行貸款要支付利息,到期要歸還本金,為瞭減少利息支出,減輕債務負擔,企業就必須改善經營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挖掘自身潛力,減少並按期歸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