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就一般商業銀行對客戶購買住房等不動產提供貸款的行為所進行的控制和引導。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的財產,如房屋、土地及其附屬物等。為借款人提供專門用於購置不動產項目的信用稱為不動產信用。不動產信用是商業銀行經營的主要業務之一。

  性質 在西方國傢,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的交易具有較強的投機性,並不完全是實際需要的反映。對不動產信用施加控制,實際上是中央銀行就商業銀行對不動產貸款的額度和和分期付款的期限等規定的限制性措施。不動產信用控制最先是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在朝鮮戰爭期間采用的一種選擇性政策工具,其後許多國傢紛紛仿效,普遍采用瞭這一政策工具。

  內容 ①對商業銀行的不動產貸款規定最高限額,即對一筆不動產貸款的最高貸款額給予限制;②對商業銀行的不動產貸款規定最長期限,如有的國傢規定為5年,也有的為3年;③規定第一次付款的最低金額,如有的國傢為不得少於所購不動產價值的1/3;④規定分攤還款的最低金額,即規定貸款每次償還的最低金額。

  由於各國經濟狀況不同,管理松緊程度也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因為不動產信用屬長期信用,如果不動產不景氣,就有導致整個國民經濟不景氣的危險。所以,中央銀行必須對不動產信用施行靈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