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存款支付和資金清算的貨幣資金占存款總額的比率。

  性質 金融機構為適應資金營運的需要,保證存款支付和資金清算時有隨時可調用的資金,按規定在中央銀行開設存款帳戶,存入一定數量的準備用於支付的款項。由於這個存款帳戶和法定存款準備金使用同一個存款帳戶,因此備付金就是超過法定存款準備金要求數量以外保留的準備金,其應達到的數額用占其存款總額的比率來衡量。其運算式為:

  作用 備付金相當於一些國傢的超額準備。有些國傢的中央銀行規定超額準備比率。中國從1989年開始,中央銀行對國傢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核定瞭支付準備金比率。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備付金包括庫存現金和在中央銀行往來帳戶的存款。適度保持備付金率的作用在於:①保證銀行體系的正常支付能力。銀行必須隨時保有一定比例的現金和流動性強的資產作準備以應付客戶提款。②限制貸款過度擴張。支付準備金是專業銀行具有現實擴張貸款、派生存款力最活躍的部分,規定保留一定量的支付準備,一方面減少瞭專業銀行用於貸款的資金數量,直接約束其貸款能力;另一方面,專業銀行不能用降低支付準備水平的辦法繳存派生存款的法定準備金,從客觀上就限制瞭專業銀行擴張貸款、派生存款的能力。支付準備實際比率過高,在實施貨幣緊縮時期,專業銀行仍可動用自己存款,繼續擴張信貸,貨幣緊縮就達不到預期的效果。若備付金實際比率過低,就可能出現不能應付存款的支取,引發擠提存款風波,迫使中央銀行增加基礎貨幣的投放。因此,適度的備付金比率,是專業銀行避免出現支付困難和強化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能力的必要條件。

  原則 確定合理的備付金率,應當考慮以下因素:①保證存款的正常支付和資金清算的需要。②專業銀行總行、分行和地市中心支行是三級管理行,具有資金調撥和清算的職能,支行和辦事處、分理處辦理存貸款業務,各級機構都應根據不同職責任務核定備付金。③基層銀行與上級行的地理距離、通信和交通狀況。1989年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各傢專業銀行按全國計算支付準備金占各項存款的比率,應逐步達到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