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規定用來計算不同歷史時期產品產值的某一時期的價格。又稱固定價格或可比價格。

  在反映不同時期產品產值的變動時,用不變價格計算價值量指標,可消除價格變動的影響,便於進行歷史的對比。

  世界各國很早就開始瞭關於不變價格的研究和實踐。作為國民經濟核算問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第十九次年會第一次正式提出編制價格和物量統計方法論手冊,並於1979年正式出版《不變價格國民核算手冊》,使不變價格問題得到到進一步完善。根據實際需要和核算特點,不變價格的確定有兩種方式:①直接規定不變價格,即在基年中確定某一時點(如某一天)的一攬子商品(即指具有代表性的一批商品)的價格為該基期的不變價格;②基期的現行價格,即以基期商品的現行價格作為該基期的不變價格。中國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1953~1957)采用1952年的價格為不變價格;1958~1970年采用1957年的價格為不變價格;1971~1980年采用1970年的價格為不變價格;1981~1990年采用1980年的價格為不變價格;自90年代起,采用直接規定不變價格的方式確定農業和工業部門中的不變價格。隨著知識結構的更新和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加速瞭產品更新換代,需要變更新的基期年份以保持不同年份之間具有較好的可比性,因而需要形成新的不變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