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財產或與其有關的利益為標的的保險種類。又稱損害保險或非壽險。

  起源與發展 財產保險起源於義大利的海上保險,早在中世紀的海事法規中就已含有規章性條款。16世紀以後,在其他西歐國傢迅速發展起來,當時買賣保險契約行為已相當普遍。隨著海上貿易中心的轉移,到17世紀,英國倫敦成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險市場。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歷史上最嚴重的火災,第二年,有人開始承保房屋的火災風風險。此後,依照海上保險的做法,對陸上財產的承保范圍逐步擴大到幾乎一切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保險標的從房屋擴大到任何有形財產,最後發展到許多無形財產,以至因財產而產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

  性質及方式 財產保險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是合同行為,也是一種對被保險人的物質損失進行補償的制度。被保險人以財產或有關財產權益向承保人投保,承保人按投保標的物價值收取一定比例保費;若標的物受損,承保人將按協議給予經濟補償,從而由眾多的受保人分攤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分類 ①從危險發生地域,可分為海上保險和陸上保險,陸上保險又稱非水險,其中以火災保險為主。②從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定值保險除在保單上列明保險金額外,還有被保險人同保險人共同商定的保險價值,這種保險價值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定值保險在保單上不列明保險標的價值,而隻列明保險金額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③從承保的危險種類,可分為火災險、地震險、戰爭險、盜竊險等。④從保險標的,可分為運輸工具保險、企業或傢庭財產保險等。

  基本原則 財產保險除應遵循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等一般性原則外,還應遵循補償原則。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特有原則,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不能超過合同規定的保險價值,也不能超過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可用貨幣計算的損失,同時,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根據這一原則,又派生出代位原則和分攤原則,以防止被保險人除獲得保險賠償外,還從第三者或其他保險人那裡獲得額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