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行政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依照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對違法亂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法人或公民的處罰或處分。

  依據制裁者與被制裁者的隸屬關係,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凡由特定的國傢行政機關(如公安、稅務、海關等機關)對個人或法人採取的制裁措施叫行政處罰;而由國傢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賦予的許可權給予其所屬人員的制裁叫行政處分,在中國亦稱紀律處分。

  行政制裁的特點:①隻涉及違反行政法規和和內部規章的責任問題,不涉及諸如刑事或民事責任問題。如果一個行為同時引起上述兩種法律關系,則應分別給予行政制裁或司法制裁,兩者不能互相代替;②不涉及公民的政治權利;③行政制裁由國傢行政機關或國傢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作出;④行政制裁適用行政程序。

  給予行政制裁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①違反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制度確定的義務或紀律;②行為人(包括組織和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即有故意或過失;③違法失職行為已經超過瞭批評教育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