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方面含義:①在行政法上,行政行為指國傢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法對特定的社會事實或物件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②在當代行政科學中,行政行為泛指人們在一定行政機構中所進行的活動,尤其是與決策和影響他人行為有關的活動。

  行政法上的行政行為 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又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有的學者認為,廣義指國傢行政機關實施的所有法律行為,包括準司法和準立法行為;狹義指國傢傢機關對特定的行政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有的學者認為廣義包括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對特定對象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狹義僅指具體的行政行為。在行政法上,行政行為的類別有:①抽象行為和具體行為。前者指行政機關不針對特定對象而實施的行政行為,如發佈公告、通告、佈告、決定、決議等;後者針對特定的對象,如進行行政處理,頒發許可證,收稅,實施行政強制等。②羈束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前者是法律和法規對行為的內容、形式、程序、范圍、方法等做瞭具體和明確規范的行政行為;而後者未有上述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③主動行為和應請求行為。前者是行政機關主動采取的行為;後者是行政機關應對象的請求而采取的行為。④須受領行為和不須受領行為。前者是國傢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使相對人受領的行政行為;後者是不需相對人受領即發生效力的行政行為。⑤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前者是法律和法規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或形式進行的行政行為;後者是法律和法規未規定一定具體方式或形式,行政機關可以自行選擇形式的行政行為。⑥附款行為和無附款行為。前者是行為生效附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行政行為;後者是沒有任何條件限制的行政行為,等等。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措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為的特征有單方性、強制性和政策性等。行政行為的效力有賴於行政行為主體的合法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行為有事實根據、行政行為符合基本的公正原則、行政行為的程序和形式合法。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確定力和執行力。

  當代行政科學中的行政行為 當代行政科學受到行為科學的影響,一般把行政活動視為人類社會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行政行為”一詞首先由H.A.西蒙於1947年使用,當代行政科學把行政行為分為以下幾個大的部分來認識:①行政管理中的科層組織的特點和活動方式;②在行政組織中以人的動機為重點的人際關系;③行政過程中組織的運行和平衡過程;④決策過程中人們的認知活動和理性活動。行政行為研究在當代行政科學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義。行政行為的研究註重描述性的研究而不強調規范性的研究,註重概念和術語的操作性定義以及經驗性的研究,如現場觀察,實驗室實驗等,註重定量分析,數學公式和形式理論的建設。行政行為的研究運用心理學、社會學、經濟學等學科的知識和理論進行跨學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