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首長授予下級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管理有關事務的職權。被授權者在所授職權範圍內,有處理有關事務的自主權,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授權者須對授權者負責,有服從授權者指揮和監督並向授權者報告工作的義務。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均應屬合法的行政機關,授權行為一旦發生,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

  原則 主要有:①逐級授權原則。授權者一般是對其下屬按級別逐層授權,隻有特殊情況下才可越級授權權。②權責一致原則。所授權限應與其所負責任統一。③授權適當原則。授權的范圍、內容、人選、方式、期限、工作量等要符合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要從實際出發,考察被授權者的知識和能力,以利於行政事務的完成。④授權有限原則。授權者不可將自身不具有的職權或應當自己掌握的重大職權授予下級。⑤授權監督原則。授權者對被授權者在執行授權事務時進行監督,如被授權者違反授權范圍,觸犯法律、法令時,授權者有權糾正。

  種類 大體上可分:①一般授權與特定授權。一般授權是行政領導對下屬僅指明工作范圍與事項,提示所要達到的目標和若幹原則或要求,而不作具體的工作指派,被授權者有較大的工作自主權。特定授權是行政領導對下屬的工作、責任、權力等均有明確的指定和交待,下屬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違背。②口頭授權與書面授權。口頭授權是行政領導對下屬用言語進行授權。書面授權是以正式文件或文字指令授權。③正式授權和非正式授權。正式授權是行政領導根據法律規定並按照法律程序對下屬進行的授權。非正式授權是行政領導在無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或不按法律程序對下屬進行的授權。絕大多數行政授權應采用正式授權形式,以保證行政授權的法制化、制度化。

  作用 主要表現為:①實現行政機關的職能,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間的分工合作,有效地組織和管理行政事務;②減輕上級行政機關及其領導者的負擔,使他們有較多時間和精力研究處理重大問題;③增強所屬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責任心,充分發揮其主動性和積極性;④發揮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各自的專長、知識和技能,相互取長補短,培養行政人才,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