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或社會組織因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傢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為侵害時,依法向有關國傢機關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要求糾正或給予補救的制度。行政救濟制度是民主發展的產物,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辦事的重要制度。它使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在發生違法或不當行為以至損害公民權益時,能及時得到糾正和補救。

  行政救濟是因行政機關實施與公民或社會組織的權益有關的行政行為引起的。管理相對人認為這種行為損害其權益而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後,尚尚需由法定的國傢機關作出是否受到損害、應否糾正和補救的裁判。實際上它是國傢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行政救濟方式主要是撤銷違法的行政決定,變更不當的行政決定,對已造成損害的公民或社會組織給予賠償或恢復原狀。主持行政救濟的國傢機關包括:法院、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公民向法院提出,並由法院給予救濟的稱司法救濟,它通過行政訴訟實現。由行政機關主持解決的稱行政救濟,它通過行政訴願或行政復議實現。世界上還有30多個國傢實行議會督導專員救濟,即公民向議會督導專員請求救濟。很多國傢是三種救濟制度並存,如法國、英國。有些國傢僅用前兩種救濟,如美國。此外,還有聲明異議、請願等請求救濟的手段。行政救濟主要是實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制度,故有人稱它為行政爭議。從監督與糾正行政機關的不當或違法行為來說,行政救濟是行政法制監督的一部分。但行政救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即必須由受損害的相對人提起,國傢機關才予受理。因此,行政救濟一般都是事後監督,與一般的行政法律監督不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救濟已形成法律制度,1990年10月1日生效的《行政訴訟法》和1991年1月1日生效的《關於行政復議條例》,建立瞭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制度。公民合法權益受到國傢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為侵害時,可以向造成損害的原行政機關或上級機關申訴並請求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