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對所管轄的相對人有關活動的幹涉、過問。是行政機關實行行政管理的一種主要方式。

  實施行政幹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行政機關對所幹預事項具有法定的行政權力,並依此代表國傢實施幹預活動,幹預具有權威性;②行政機關與被幹預者存在上下級關係或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沒有這種關係,幹預無效;③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幹預要有法律依據或政策依據,不能任意幹預。行政幹預一般分為強制性幹預和非強制性幹預兩種。行政機關通過制定有關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下達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等所實施的行政幹預,對所管轄的相對人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屬強制性行政幹預。行政機關以勸告、說服、宣傳、教育等方式所進行的行政幹預,對相關的人或機構起指導或誘導作用,沒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屬非強制性行政幹預。現代行政管理,從尊重地方、部門、機構、個人的自主性和獨立性,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出發,一般盡量少用強制性幹預,而以非強制性幹預為主。隨著行政事務的增多和行政權力的擴大,行政幹預的內容、范圍日益廣泛,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在現代國傢中,除司法幹預外,行政幹預已成為國傢幹預的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