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政府法制。調整國傢行政機關在管理行政事務中與公民和社會組織之間各種縱向關係(包括政治、社會、文化、人身關係)的法律制度的總稱。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三個基本環節,是國傢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

  行政法制的基本內容有:①行政機關管理國傢事務的各種法律規範。由於各個部門的管理有各自的特殊性和獨立性,很多形成瞭部門行政法制體系。行政法制是由一個或幾個基本法和各個部門法制組成的系統。②行政機關自身管理的各種法規,如行行政機關組織法、編制法、公務員法等。③監督行政機關活動的法律規范。如行政訴訟法。

  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則是:①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機關的一切活動,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和適用法律,都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即依法行政;同時,行政機關在管理國傢事務時實行法律管理,即以法行政。行政法制是依法行政和以法行政的統一。②行政合理性原則。國傢事務繁雜多變,要求對各類行政管理的性質、條件、幅度等作出定性、定量的規定,但允許行政機關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合情合理,排除因主觀認識錯誤或受不相關因素的影響作出畸重或畸輕等不合理的決定。對一切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為,通過各種監督制度予以糾正。

  行政法制的特點表現為,在調整行政法律關系時,一般采用單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多數行政法律關系由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單方表示意志,無需征得管理相對人的同意即告成立,並以行政機關自身具有的強制力保證這種社會關系的建立和運轉。它與調整橫向的平等、有償主體之間社會關系的民事法制,與以制裁嚴重破壞民事和行政法制為主要任務的刑事法制,在目的、任務、方法以及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方面都有很大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