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傢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屬的有輕微違法或違紀行為人員的一種制裁,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係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隻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申訴途徑解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的程式,大大致有7個步驟:①處分的提起;②調查對證;③本人申訴;④討論決定;⑤批準備案;⑥通知本人及歸案;⑦處分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的適用范圍較廣,主要有國傢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國傢和集體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全民和集體企業的職工。行政處分的種類由不同法規列舉,如《國務院關於國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把行政處分規定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一次性罰款(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