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佈的規範性檔的總稱,法的形式之一。廣義包括國傢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制定的關於國傢行政管理的各種法律、法令,以及國傢行政機關根據憲法、法律、法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關於國傢行政管理的各種法規。狹義僅指國傢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名稱有條例、章程、規劃、規定、守則、命令、指令、指示、決議、決定、綱要、辦法、方案、通告、通知、細則、措施、要求和意見等。各國憲法大都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中有權制定和發佈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律檔。。但行政法規必須以憲法、法律為依據,不得與之相抵觸。否則將被權力機關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法規,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授權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各項國傢事務而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行政法規具有規范性、強制性和多次適用性等特點,其制定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是行政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傢行政機關管理國傢事務的廣泛性決定瞭行政法規內容的廣泛性,它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管理和行政監督等各個方面。在效力等級上,全國性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和其他法律相抵觸,但它高於地方性行政法規和規章等其他規范性文件。地方性行政法規和規章必須以全國性行政法規為根據,不得與其相抵觸。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

  按照不同標準,行政法規可以分為若幹類。根據行政管理的發展過程,分為行政組織法規、行政行為法規和行政監督法規;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內容,分為軍事行政法規、外事行政法規、公安行政法規、民政行政法規、司法行政法規、文教行政法規等;根據行政法規的不同作用,分為行政程序法規和行政實體法規等;根據行政法規的目的,分為執行性法規、補充性法規、自主性法規和試驗性法規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的制定,根據198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一般由國傢行政機關主管業務部委提出行政法規草案,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和職權的要協商一致,或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協調;行政法規草案擬定後,需送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由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國務院總理簽署發佈,或經國務院批準後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發佈。行政法規一般都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報》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