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社會主義國傢,採取人民會議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單一制的國傢結構形式。

  歷史沿革 在朝鮮歷史上,三國時期後的新羅、高麗和李氏朝鮮三個時代均實行封建君主專制制。1910年,朝鮮淪為日本的殖民地,日本侵略者在朝鮮實行總督統治。1945年8月日本投降,美國軍隊進駐北緯38度線以南的地區,朝鮮從此處於分裂狀態。1946年2月,朝鮮北半部成立瞭北朝鮮臨時人民委員會,,作為臨時政權機關。1947年2月,普選產生的237名議員組成國傢最高權力機關──北朝鮮人民會議。會議決定成立北朝鮮人民委員會,取代北朝鮮臨時人民委員會,作為國傢權力的最高執行機關。1948年9月2~9日,召開首屆最高人民會議,9月8日通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9月9日宣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成立。實行內閣制,以內閣為國傢權力的最高執行機關,即中央政府,內閣首相為政府首腦。1972年12月,第五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決定廢除內閣制和最高人民會議的常設機構──常任委員會,改設以國傢主席為中心的中央人民委員會、政務院體制。

  最高人民會議 國傢最高權力機關,行使立法權。實行一院制,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的議員組成,每屆任期4年。其職權是:制定或修改憲法和法令;確定國傢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選舉國傢主席並根據主席提名,選舉或罷免國傢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員會秘書長及委員、政務院總理和國防委員會副委員長;批準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傢預算;決定戰爭與和平等重大事項。最高人民會議舉行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2次,臨時會議由常設會議認為必要時,或1/3以上議員提議時召開。議長負責主持會議。最高人民會議的常務機關是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由正、副議長,秘書長及議員組成,正、副議長由最高人民會議正、副議長兼任。其任務和職權是: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審議和通過法案,修改現行法令,提交最高人民會議下次會議批準;召集最高人民會議;組織最高人民會議和地方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選舉和罷免中央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處理同最高人民會議議員有關的問題。

  國傢元首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是國傢元首。由最高人民會議選舉產生,任期4年,向最高人民會議負責,代表國傢權力,直接領導中央人民委員會,必要時召集並指導政務院會議。國傢主席擔任共和國一切武裝力量的最高司令官、國防委員會委員長,指揮和統率全國一切武裝力量;公佈最高人民會議法令、中央人民委員會政令、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決議;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行使特赦權並發佈命令。國傢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中央人民委員會 實施國傢權力的最高領導機關,由國傢正、副主席,中央人民委員會秘書長和委員組成,每屆任期4年,向最高人民會議負責。首腦是國傢主席。中央人民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是:制定國傢對內對外政策;領導政務院、地方人民會議和地方人民委員會的工作;領導司法、檢察機關和國防及國傢政治保衛工作;監督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國傢主席命令,中央人民委員會命令、決議、指示的執行情況;決定政務院各部、委的設置;根據政務院總理的提名,任免副總理、各部部長和其他政務院成員;任命和召回大使、公使;新設或變更行政區域;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等。中央人民委員會設立對內和對外政策委員會、國防委員會、司法安全委員會等,協助中央人民委員會工作。

  政務院 最高國傢權力機關的行政執行機關,由正、副總理,各部部長及其他必要的成員組成,在國傢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任務和職權是:領導各部、政務院直屬機關和地方行政經濟指導委員會的工作;編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傢預算;同外國締結條約等。政務院主要部、委有:外交部、社會安全部、財政部、文化藝術部及國傢計劃、對外經濟、國傢科學技術等委員會和科學院。

  地方國傢機關 地方人民會議是地方國傢權力機關,批準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地方預算;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委員會正、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和本級行政經濟指導委員會委員長,以及本級法院審判員、人民陪審員。道(直轄市)人民會議每屆任期4年,市(區)、郡人民會議任期2年。地方人民委員會是地方人民會議休會期間的常設機關,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對本級人民會議和上級人民委員會負責,負責召集人民會議,任免本級行政經濟指導委員會的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地方行政經濟指導委員會是地方國傢權力機關的行政執行機關,對本級人民會議和人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執行本地區的一切行政工作;執行本級人民會議、本級人民委員會和上級機關的決議和指示;制定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編制地方預算;領導下級行政經濟指導委員會的工作。

  司法機關 審判機關包括中央法院、道(直轄市)法院、人民法院和特別法院。各級法院依據法律獨立進行執法活動。中央法院是國傢最高審判機關,監督所有法院的審判工作,向最高人民會議、國傢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員會負責。中央法院院長由最高人民會議選舉和罷免,任期4年。道(直轄市)法院、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會議負責。

  檢察機關包括中央檢察院、道(直轄市)、市(區)、郡檢察院和特別檢察院。中央檢察院是行使檢察權的國傢最高檢察機關,統一領導各級檢察院的工作,向最高人民會議、國傢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員會負責。中央檢察院檢察長由最高人民會議任免,檢察員由中央檢察院任免。所有地方檢察院服從上級檢察院和中央檢察院。

  選舉制度 年滿17歲以上的一切公民,不分性別、民族、職業、居住期限、財產狀況、文化程度、黨派、政見和宗教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最高人民會議和地方人民會議的議員都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

  政黨制度 實行朝鮮勞動黨執政兼與朝鮮社會民主黨和天道教青友黨等民主黨派合作的政黨制度(見朝鮮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