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行政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採取減少財政收入或增加財政支出等經濟手段,給予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無償補助。它是國傢行政的一項重要措施。其目的是控制社會經濟發展方向、規模和速度,改善生產結構,使經濟穩步地發展,保障人民生活和社會安定。由於各國的社會制度、經濟發展不同,財政補貼的性質、種類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財政補貼具有兩重性:一方面,有利於經濟按國傢規定的方向發展,滿足國計民生的迫切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物價上漲,避免一些產產品價格變動引起的市場波動。穩定群眾情緒,維護社會安定。另一方面,它也有不利因素,如擴大財政支出,影響財政收支平衡,導致財力分配失調,增加財政負擔;影響國營企業經濟核算,助長企業依賴思想和浪費現象,不利於鼓勵先進企業;增加社會消費基金,影響行政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補貼的原則是:堅持量入為出,有重點、按比例分配資金,合理使用;協調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的關系;講求實效,資金支持或物資支持相統一。財政補貼的種類,按補貼環節分為:①生產環節的補貼,即對生產資料的價格補貼和對生產性企業的虧損補貼。②流動環節的補貼,即對某些商品的購銷倒掛和商業企業的虧損補貼。③消費環節的補貼,即對消費者的收入補貼,在計劃提價的同時補償消費者。按補貼的原因分為:①價格補貼,按照國傢規定的價格出售或消費產品導致企業收不抵支,個人生活水平降低,由國傢給予的政策性補貼。這種補貼是政府為瞭穩定和改善人民生活而增加的消費基金。②國營企業生產經營虧損補貼。這種補貼由國傢財政直接撥款或減少稅收來實現。從1986年起,國傢對國營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由“目”級科目提為“類”級科目,把過去收入退庫(暗補)的辦法改為在預算支出上明補。

  資本主義國傢為瞭緩解通貨膨脹,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發展重要的事業,也實行財政補貼。1990年德國統一之前,聯邦德國在預算支出中社會保障費約占30~40%;國營企業費約占7%。他們采取補助、減免稅收、彌補虧損等措施,保護和支持大、中、小型企業,以增強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法國對某些虧損企業,如鐵路公司、煤炭公司、公共汽車公司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補貼。日本政府很重視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私營企業的發展,引導和控制企業的投資方向,推進新興工業、尖端技術、運輸、水電和急需的機械設備的生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