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具有兩方面的內容:①國傢行政機關接受國傢立法機關的委託,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的活動。②國傢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制定有關行政管理規範性檔的活動。亦稱“準立法”。

  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憲法和法律規定建立的國傢行政機關。由於國傢對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幹預增多和行政權力的相對擴大,單靠立法機關立法已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立法機關以委託立法方式,賦予行政機關以立法權;同時,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檔也是一種行行政立法活動。

  行政立法的內容包括: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的法律規范;行政機關管理國傢事務的法律規范;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不同等級的國傢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機關的性質而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省會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活動。全國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數都由國務院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草案多由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般由政府業務部門起草。如涉及幾個部門,則需共同協商起草,並經有關法制機構審查批準。全國性的行政法規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佈。部、委規章經部務或委務會議討論通過。地方政府規章經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部長、主任或省長、市長簽署。重要的部門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後,須報上級機關審批,然後公佈,一般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後報國務院備案。

  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①必須是國傢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或經授權制定的法律規范;②行政立法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抵觸,必須符合法定程序;③行政立法的內容須采用書面表示,註明制定、批準機關的名稱,以及首長簽署和發佈時間等。

  行政立法較之權力機關的立法,是一種從屬性的立法,不得與憲法、法律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它是一種較法律更具體、更明確、更細致的立法,是法律、法規的具體化;它還是一種適應性較強,比法律的穩定性較差的立法;由於行政管理的復雜和多層次性,使行政立法也在內容、效力和形式方面具有多樣性。

  行政立法是國傢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和健全行政法制、使國傢行政管理法制化和嚴格依法行政的基礎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