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國傢行政機關實行分級管理而進行的區域劃分。國傢為瞭方便管理,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將全國領土分級劃成若幹區域,並建立相應的地方各級國傢機關,實行分層管轄的區域結構。

  一般來說,行政區劃是以在某一區域內為全面實現地方國傢機關的各種職能而建立一級政權機關作為標誌的。某些國傢在一定地方範圍內,為瞭實現某一單項職能的管理而劃分的區域,也作為一種行政區劃。如美國行政區域的數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單職能的,包括學區、稅區、消防區、灌溉區區、住宅區、公路區等專區,這些專區的管轄范圍與市、縣等政府的管轄范圍往往並不一致。

  行政區劃隨著國傢的產生而產生。按地域劃分行政區而不依氏族劃分部落,這是國傢區別於氏族組織的一個基本特點。不論何種類型的國傢,行政區域的劃分總要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同時顧及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國防、歷史傳統等多方面的因素。隨著現代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經濟因素起著重要的作用。在資本主義國傢,行政區域的劃分是為瞭鞏固資產階級的政權,便於統治勞動人民,分化少數民族。社會主義國傢行政區域的劃分主要根據以下原則:①政治原則。促使國傢機關密切聯系人民群眾,便利人民群眾管理國傢,實現當傢作主的民主權利。②經濟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③民族原則。根據少數民族的居住狀況和其他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於各民族的發展,鞏固各民族的團結。這些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結合的。還要綜合考慮歷史傳統、人口分佈、地理環境和國防需要等條件,科學地、合理地確定行政區劃,以利於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

  行政區劃雖因國傢本質不同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也有一定的歷史延續性。中國從秦代(公元前221~前206)建立統一國傢並實行郡縣制以來,歷代行政區劃雖有變更,但變化並不太大。英、法、美等國的行政區劃是從19世紀繼承發展下來的。另外,在同一個政權下,由於政治、經濟、民族等情況的變化,在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也會有所調整和變更。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傢有人倡議改革行政區劃,提出瞭勻稱、精簡、協調等標準;有的還提出如何有利於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對公職人員進行管理等問題,但改革的實際措施很少。

  許多國傢在憲法中對行政區劃的體制作瞭規定。如法國憲法規定法國本土的行政區劃分為省、市鎮兩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道(直轄市)、市(區)、郡三級。行政區劃的建立和變更,一般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意大利憲法規定瞭合並現有區域劃分新區,以及在同一區內改變省、市行政區劃的程序;菲律賓憲法規定任何省、市、鎮的變更,必須根據法律,並經有關地區舉行公民投票的多數票贊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和民族區域自治的推行,行政區劃在不同時期曾有相應的變化和調整。1982年憲法規定的行政區劃是: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中國現行的行政區劃基本上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三級。在有少數民族聚居的自治州的地方分為四級,即在省和縣之間有自治州一級。至於省下面的地區、縣下面的區和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下面的街道,分別設有行政公署、區公所和街道辦事處作為省、縣、區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但它們都不是一級行政區劃。憲法還規定,國傢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是為實行一國兩制而建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屬於中央人民政府,體現瞭中國新的歷史時期行政區劃的一個特點。為瞭適應改革開放的發展,80年代以來,增設瞭大量的新市。有些市實行“市管縣”的體制。有些市建立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采取某些特殊的管理體制。中國行政區劃的變更程序是由憲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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