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不服國傢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行政決定而向法院提出的訴訟。它是行政法制監督的一種特殊形式。

  行政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是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的產物,並隨著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建立而逐步發展。由於各國社會制度和法制傳統不同,世界各國對於行政訴訟機構的設置、職權範圍和程式制度等的規定不盡相同。

  西方國傢的行政訴訟制度 有兩種模式:一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傢,在普通法院以外單獨設立與之平行的專職受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法國行政法院屬行政系統。行政訴訟有:①越權訴訟。公民和社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損害其權利和利益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權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②損害賠償訴訟,又稱完全管轄范圍內訴訟。行政法院有權判決行政機關對受到損害的公民和社會組織給予賠償。法國的行政法院在判決時所依據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國行政訴訟模式的國傢還有德國、意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土耳其、希臘、埃及等。

  另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傢,由普通法院根據受到行政機關不法行為侵害的利益關系人的申請,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稱為司法審查。審查的主要根據是越權無效原則。在英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都由普通法院管轄,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一般訴訟原則和程序也適用於行政訴訟。司法審查通常依據普通法上的各種令狀:提審令、執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護狀。在同一個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請任何一個或幾個令狀。根據1947年的《王權訴訟法》,對行政機關違反契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按一般行政責任法的規則賠償。仿效英國采取普通法院制的國傢有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阿根廷等。

  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 中國行政訴訟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平政院編制令》和5月18日公佈的《行政訴訟錄例》。這些法令規定采取平行於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佈的《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沒有改變此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廢除瞭上述法統。從1950年開始,有個別法律法規規定,發生行政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沒有形成制度。1982年10月1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訴。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公佈、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進一步使行政訴訟制度化。

  特點 主要表現為:①解決以行政機關為一方和以管理相對人(即公民和社會組織)為另一方的行政爭議。沒有行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不可能有行政訴訟。②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損害瞭他的合法權益而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一般都以管理相對人為原告,行政機關為被告。③行政訴訟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主持解決。行政訴訟是法院對行政活動進行司法監督的一種形式,屬於事後監督。法院通過審理公民或社會組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提起的訴訟,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判決,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訴訟是一種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有力制度,對行政管理法制化有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