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規範要求國傢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首先,按行政法的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有義務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如不得失職、侵權。其次,如果不履行上述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接受有權機關的處理,對侵權行為的對象作行政賠償,糾正或撤銷自己的行為或決定等。行政法中常指後者的行政責任。

  特點 主要表現在:①它是一種法律責任,不是基於道義義或約定的道德責任。②它是在行政活動中由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違反行政義務引起的,與違憲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有程度上的不同。③它是一種不能以其他法律責任或紀律責任替代的獨立的責任。

  類型 可分為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強制性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劃撥、執行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的形式較多,主要有:認錯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行政賠償等。

  行政責任的確定 有無行政違法事實是判斷是否追究行政責任,追究何種行政責任,以及追究誰的行政責任的首要條件。並非所有行政違法都要追究行政責任,尤其是懲罰性的行政責任是否追究行政責任還必須考慮行政違法行為的情節和行為人的態度。追究何種行政責任,各國依據行政法和單一行政責任法執行。一般須從以下四個方面考察: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主體的主觀惡性程度;行為情節和後果。行政責任主體有三種:公務人員,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領導者。公務人員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追究其本人的行政責任:①行政違法是公務人員的本人過錯所致,非由機關的命令、委托所致,如越權或濫用職權。這種違法屬於個人違法,按照責任自負原則,在公務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承擔責任後,追究個人的行政責任。②公務人員的行政違法是執行機關命令所致。此種行為屬機關違法,原則上由機關單獨承擔責任。但如果公務人員明知機關的命令是違法的仍執行,視情節與後果亦可同時追究公務人員的責任。行政機關有行政違法行為時,行政機關必須承擔行政責任。行政機關領導者的行政責任比較復雜。領導者個人違法,適用責任自負原則;如果他所領導的機關違法,他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他所領導的公務人員個人違法,原則上他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因他的失職而構成下屬公務人員個人違法,則應承擔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的追究 追究行政責任是在確定行政責任的基礎上,有權追究行政責任的機關強制負有責任的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履行一定義務。有權追究行政責任的機關主要是國傢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

  權力機關追究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主要是通過依法撤銷其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來實現。罷免公務人員的職務不是追究行政責任的一種形式(應屬憲法責任),因此,權力機關不能直接追究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

  行政機關追究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行政責任的權力,主要表現在:①追究下級行政機關或所屬機構的行政責任,如命令其糾正不當,作出賠償,必要時直接改變或撤銷其行為;②追究本機關內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如命令公務人員對相對人作賠禮道歉等。

  行政監察機關依據法定職責范圍、任務和權限,享有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行政責任的權力。對於監察對象貫徹執行或違反國傢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有權進行檢查、調查、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或法律制裁的建議。

  審判機關的地位和任務決定瞭它享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職責。在一定條件下有權直接追究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法院追究行政責任的內容與方式和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有很大的不同,表現在:①行政案件的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能主動追究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②法院不能追究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隻限於追究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因為行政訴訟是以行政機關而不是以個人為被告;③法院追究行政責任具有補救性,不能追究懲罰性行政責任,不能處分公務人員。

  建立和完善國傢行政機關及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是世界各國行政改革的總趨勢。如美國制定的《情報自由法》(1966)、《陰私法》(1974)、《公務公開法》(1976)、《公職人員道德法》(1980),都對明確行政機關及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起很大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於建立和完善行政責任制,保障國傢行政管理在法律范圍內進行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