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行政指導。國傢行政機關用非強制性手段引導相對人以實現預定的行政目標。行政誘導與依照行政命令、法律手段進行管理有所不同,它沒有強制力和約束性。行政機關不對相對人進行直接幹預,不以自己單方面的意見決定一切,而是通過提出主導性的意見,或以勸告、說服、宣傳、示範、教導、協商等形式,引導相對人採取或不採取某種行為,以達到一定的行政目的。它是一種間接的,有彈性的管理方法,在發揮行政協調方面起重要作用。行政機關為提高行政誘導的有效性,在實施過程中一般都為相對人提供某某些條件或方便,如技術服務、信息服務、財政支持、信貸優惠等,並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法規予以保護或保障。

  行政誘導已為各國普遍重視和采用。西方國傢(尤其是聯邦制國傢)中央政府對各級地方政府、國民經濟和國有企業,以及對各種社會組織和團體活動的管理,主要采用行政誘導的方法。一些社會主義國傢,為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和調動地方、企業的積極性,中央政府也改變過去主要靠行政命令、行政手段對地方和企事業單位進行直接幹預的領導方法,而采用以非強制性幹預為原則的行政誘導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民經濟管理中所實行的指導性計劃管理,就是一種行政誘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