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初級地方行政組織制度。初無全國統一制度。1913年1月8日北洋政府《劃一現行各縣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公佈後,正式改稱縣行政長官為縣知事,縣行政機關為縣知事公署。縣知事由民政長呈內務總長提請國務總理薦請大總統任命,具有依法執行縣行政事務等職權。縣知事公署依縣的大小和事務繁簡分置二至四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二至四人,同為佐治員,並設技士等襄辦縣政。另設公款局、勸學所(後改稱教育局)、勸業所(後改稱實業局)、員警所等署外行政機關。縣以下組織,北方各省多多劃分為城、鎮、鄉,南方各省多劃分為市、鄉。

  1929年6月5日和1930年7月7日南京國民政府先後公佈和修正公佈《縣組織法》,改稱縣知事為縣長,縣知事公署為縣政府。縣政府設縣長一人,由民政廳提出合格人員二至三人,經省政府委員會議決任用,任期三年,政績優良者得連任。其職權為綜理縣政,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和主持縣政會議等。又設秘書一人,分置一至二科,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二人或四人。秘書、科長由縣長遴請民政廳委任,科員由縣長委任。縣政府之下設公安、財政、建設、教育等局,各局設局長一人,由縣長遴請省政府核準委任。縣以下組織劃分為區、鄉(鎮)、閭、鄰。

  此後,為瞭提高縣長權力和加強對基層行政組織的控制,南京國民政府曾多次實行縣制改革。1939年9月19日,西遷至重慶的國民政府行政院公佈《縣各級組織綱要》(通稱“新縣制”)。規定縣為自治單位,分三至六等。縣政府裁局改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軍事、地政、社會各科,置秘書、科長、指導員、督學、警佐、科員、技士、技佐、事務員、巡官等。縣設參議會,由各鄉(鎮)民代表會各選舉一參議員組成。縣參議會暫不選舉縣長。區署為縣政府輔助機關,代表縣政府督導各鄉(鎮)辦理行政及自治事務。縣下為鄉(鎮),鄉(鎮)內廢閭、鄰,改按保、甲編制。縣和鄉均為法人。此制延至1949年,隨著南京國民政府的垮臺而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