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期天子、諸侯以及卿、大夫等徵收的眾、庶人等生產者土地上的各種產物和工、商、衡、虞的收入,以供“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春秋以前,天子、諸侯、大夫具有土地世襲所有權,他們向勞動者徵收租和稅合為一體的剩餘勞動產品,實行貢、助、徹之制。春秋、戰國時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進行瞭履畝而稅的改革。商鞅變法以後,民得買賣土地,確立瞭私有土地制,租與稅才分離開來。

  租稅是由原始社會末期,個體傢庭成為生生產單位以後,公社首領侵占“公田”上的收獲或由社員代耕其占有的土地,逐漸變成經常化的貢獻而形成的。相傳虞、夏時就有瞭貢賦,《史記·夏本紀》說:“自虞夏時,貢賦備矣。”但有關虞的貢賦內容,連傳說都沒有流傳下來。夏代的貢,《孟子·滕文公》說是“夏後氏五十而貢”。即分給每傢土地五十畝,不問年歲的豐歉,按歷年收獲的平均數獻納十分之一。此外,還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藉”斂。殷代甲骨卜辭有命令眾為王耕作的記載。《孟子·滕文公上》說:“殷人七十而助”,“惟助為有公田”,“助者,藉也”,即把土地分為“公田”和“私田”,分給每傢“私田”七十畝,讓他們共耕公田。《禮記·王制》說:“古者公田藉而不稅。”這就是把“公田”的收獲獻給王、侯、大夫,私田不再繳稅。關於周代的租稅,《孟子·滕文公》說:“周人百畝而徹”,“雖周亦助也”,可見,“徹”是一種類似“助”的制度。但由於孟子說“徹者,徹也”,使人無法知其確切涵義,故兩千年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孟子鑒於周代國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國、野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向滕文公稱述應該實施的制度是“國中什一使自賦”,“野九一而助”,即在郊內“國人”地區,分給每傢土地一百畝,各自交納土地上收獲的十分之一作為“軍賦”;在郊外“野人”地區,分給每傢一百畝,八傢同井,共耕其中的一百畝“公田”,“公田”上的收獲就作為交納的租稅。

  西周中期,根據衛盉、衛鼎、格伯簋記載,周穆王、周共王時出現瞭貴族交換、質押土地,這是先王“田裡不鬻”之制的變化的先聲。西周後期,由於“民不肯盡力於公田”,周宣王隻得“不藉千畝”,廢除由天子親耕其收獲用來祭祀鬼神的公田(即藉田)的藉禮。廢除藉禮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種公田的制度的廢除。取而代之的租稅制度,因史無明文,已難詳知。但據《周禮·地官·小司徒》:“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已由“八傢同井”變為“九夫同井”,當是廢除瞭其中的“公田”,即在郊外“野人”地區廢除瞭助法,改為“履畝而稅”。至於各諸侯國的租稅改革,估計要比周王朝中心地區晚一些。

  從西周後期到商鞅變法為止的租稅改革是在保護井田制形式下,進行“履畝而稅”的改革。“履畝而稅”的內容,在《管子》中有簡略的記載。諸侯國中首先改革租稅制度的是齊國。齊桓公十九年(前668)采納管仲的建議,實行井田制下的“相地而衰征”,即取消公田,以九夫為井,視土地的美惡及年歲的豐歉而征收田稅。其後晉國於晉惠公六年(前645)“作爰田”。爰,易也,變易的意思。有人認為作爰田就是像齊國那樣“案田而稅”。《春秋》宣公十五年(前594),魯國“初稅畝”實行瞭“履畝而稅”的改革。此後,楚、鄭等國似乎也進行過類似的改革。秦國的社會經濟發展較慢,秦簡公七年(前408)“初租禾”,即案田禾收入的多寡而收取租稅。商鞅變法,於孝公十二年(前350)“制轅(通爰)田”,“訾粟而稅”,即建立轅田制,計算糧谷收入的多寡而征稅。同時,廢除井田,民得買賣土地。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於三十一年(前316)“使黔首自實田”,命令黔首申報占有的土地數量,在全國范圍內確認瞭私有土地制,租稅發展為地租和賦稅兩種形式。

  原始社會末期,公有的工商業,一部分逐漸為公社首領所侵占,演變為官府的工商業,直接為滿足國君的特殊需要而生產和買賣貨物;另一部分則演變為“通工易事,以羨(多餘)補不足”的民間工商業。公有的山林川澤也演變為國君的私產,所出成為國君的財富。周文王治岐時,置官員管理關市及山林川澤而不征稅,西周以後對關市及山林川澤始征收實物稅,即“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衡以山事,貢其物;任虞以澤事,貢其物”。關市之賦,主要用以供給王之膳服,但也作其他用途,如晉平公收市賦作為供養食客的費用;李牧防備匈奴,得以便宜置吏,收取市租為士卒費用。“山澤之賦”則主要用於喪事。其稅率,據《管子·幼官》說是“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大匡》又說:“弛關市之征,五十而稅一”,都是降低關市之征稅率的意見,實際的稅率當高於此數。至於山澤的稅率,則未見有具體的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