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袁世凱以辦理善後改革為名,向英、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進行的非法借款。1912年,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後,為扼殺共和,消滅南方各省的革命勢力,未經國會同意,指派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陸徵祥、財政總長周學熙為全權代表,於1913年4月26日非法與五國銀行團在北京正式簽訂《善後借款合同》。該合同共二十一款。借款總額為兩千五百萬英鎊,年息五厘,按百分之八十四實交。但扣除折扣、到期的借款和賠款,實際收到的現金僅有九百九十八萬英鎊,即不及借款總額的百分分之四十。而規定四十七年還清的本利竟達六千八百九十九萬餘英鎊。合同規定以鹽稅、海關稅及直隸(今河北)、河南、山東、江蘇四省的中央稅為擔保。同時還規定中國政府須聘請外國人協助管理鹽稅征收事務。在北京設立鹽務署,署內設立稽核總所,由中國總辦一員、洋會辦一員主管,又在各產鹽地方設立稽核分所,由中國經理一員、洋協理一員會同擔負征收、存儲鹽務收入之責任。從此中國鹽務被帝國主義列強控制。

  善後借款是列強與袁世凱之間的一筆政治交易,帝國主義通過苛刻的借款條件,從中國攫取到新的重大特權和經濟利益;而袁世凱得到帝國主義財政上的支持,鎮壓瞭南方革命黨勢力,相對地鞏固瞭北洋軍閥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