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時期外國以借款、開設銀行、辦廠礦、修築鐵路等手段,向中國輸出的資本。外國人在中國投資,始於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後,才以資本輸出為主,在華大規模地投資。20世紀初,各國對華投資已達八億美元,到辛亥革命前已達十五億美元。辛亥革命後,日美勢力興起,形成英德俄日法美六國共同支配的局面,投資額增至二十三億美元。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日美投資增加甚速,英日美德四國成為主要投資國,至1931年達三十三億美元。“九·一八”事變後,日本在東北形形成獨占,在華北亦占優勢,而美國在華東、華南的投資仍舊迅速增加,形成日美勢力爭霸局面。抗日戰爭時期,日本侵占大半個中國,一面公開劫掠中國的公私財產和企業轉作投資,一面增辦各種事業,配合其“以戰養戰”的軍事侵略,以華北開發會社、華中振興會社及偽中央儲備銀行、華興商業銀行等為工具,實行軍事占領性的掠奪,成為獨霸勢力。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外國在華投資由美國稱霸,到1948年止,美國投資連同“美援”,占各國在華投資總額的80%。

  外國對華投資,半數以上用於商業、進出口以及與此相關的運輸、銀行和保險事業,而工礦生產事業所占比重很小。各國通過對華投資,聯合或單獨控制中國的政治、軍事,掌握中國的經濟命脈。同時,也各以其資本勢力進行角逐。它們與中國封建勢力和官僚買辦資本結合,制造軍閥混戰,破壞農村經濟,摧殘民族工商業,使中國經濟日益殖民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長期對中國人民進行掠奪性的投資始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