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封建政府組織勞動者在官地上進行開墾耕作的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因參加墾種者不同而有軍屯與民屯之分,以軍屯為主。

  發展概況 漢武帝劉徹元狩四年(前119)擊敗匈奴後,在國土西陲進行大規模屯田,以給養邊防軍,這就是邊防屯田。自此經魏晉南北朝、隋唐以至兩宋,各代都推行過邊防屯田。當統一國傢分裂為幾個封建政權時,出於軍事需要,都很註意屯田,如魏、蜀、吳三國鼎立時,南北朝對立時,宋宋、金對峙時,都常在兩淮地區屯田(隻有三國時的蜀漢屯田在漢中和秦隴地區),東魏、北齊和西魏、北周並存時,雙方在黃河兩岸屯田。這些屯田雖多是設置在中原地區,但因列國分立,仍然是屬於邊防屯田。真正的內地屯田在東漢、曹魏、北魏和唐代曾經存在過,不過為時短暫,成績也不如邊防屯田那麼顯著。

“司禾府印”印范──漢朝在今新疆民豐一帶管理屯田機構鑄造印章用的范模 新疆民豐尼雅出土

西晉耕戰圖磚畫 甘肅嘉峪關3號墓出土

  金、元以來,屯田的地域分佈發生瞭變化。女真族入主中原,為瞭穩定統治,駐軍內外各地。金政府於駐軍所在地分撥田土,兵士屯種自給,屯田由是遍及內地和邊陲。元朝幅員遼闊,“內而各衛,外而行省,皆立屯田”。明代繼承元代的軍戶制度,軍戶子孫世代為兵,作戰而外,平時屯種。明代的兵士大致以五千六百人為衛,一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一百一十二人為百戶所,軍屯組織是和衛所制度相適應,衛所屯田因此遍及全國。明代為瞭充實邊防力量,鼓勵商人運糧至邊地倉庫交納,由官給與鹽引;而鹽商憚於長途轉運糧食,乃在官府撥給的邊區荒地上招募遊民屯墾,以所獲糧食,換取鹽引,稱為商屯,它在整個屯田事業中所占比重很小。

  屯田有時又被稱為營田,原意是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實際上,歷代不少營田也常使用士兵,即使是民屯,通常也多采用軍事編制,所生產的糧食主要也是用以供軍需。

  規模 歷代屯田規模不一。漢武帝在黃河河套以至河西張掖、酒泉一帶屯墾戍卒六十萬人。唐代屯田主要在遼東至隴右的北方邊界,有五萬頃左右。宋代屯田不多,北宋真宗時有四千二百餘頃。元代在各行省普設屯田,不下十八萬頃。明代達於極盛,“東自遼左,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肅,南盡滇、蜀,極於交阯,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約達六十四萬餘頃。清代除保留漕運屯田外,裁撤衛所屯軍,八旗和綠營諸兵都仰食於官府,隻在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所在設有若幹屯田,屯田制度進入尾聲。

  剝削形式 屯田是強制人們耕種官地。曹魏、元、明的屯田兵有特殊的軍籍,世襲服役,地位比較卑下;漢、唐、宋的屯田兵隻是編入軍隊的民戶,身分與屯民及普通百姓無何差異。剝削形式大體有三種:

  ①勞役地租。多是屯官給工具、種子,又常是集體勞作,收獲除供屯戶食用外,全部交官。唐、宋的屯田多屬此類。明、清的漕運屯田,授給軍戶田五十畝,令其提供漕運徭役,也是一種勞役地租。

  ②分成制實物地租。曹魏的許下屯田,用官牛的,其收獲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對半分。西晉初年和前燕的屯田,用官牛的,官八私二;用私牛的,官七私三。

  ③定額實物租。西漢在西北的屯墾,“田六十五畝,租二十六石”(《居延漢簡甲編釋文》,1585簡),即每畝租四鬥。北魏民屯,一夫繳糧六十斛。南朝劉宋武吏屯田,每人繳米六十斛。明初,遼東每軍限田五十畝,租十五石;惠帝時,軍田五十畝,納正糧十二石,供軍士用,餘糧十二石為地租,後餘糧減為六石。清嘉慶間,伊犁屯田每兵每年交糧十三石。

  作用 屯田保證瞭邊防軍的糧餉需要,對於邊疆可耕地的開拓和邊防的鞏固有積極作用。又因集中較多人力、物力,可以興修較大的水利工程,推廣一些先進的生產技術。但屯田的成績與歷代屯田的政策密切相關。大致說來,凡是設置屯田的朝代,在建國初期,屯田成績比較顯著,隨著封建統治者日趨腐朽,剝削日益加重,屯田勞動者大批死亡或逃散,幸存者怠工,屯田也就逐漸變質瓦解。屯田是一種強制勞動,明清以來,分租制日益普遍化,早期所設屯田,後期多召佃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