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特許經營茶葉的專賣商人。清初茶葉仍為政府實行專賣的商品,一般商人不能隨意販運。產茶地區生產的茶葉,除少數優質茶葉作為“貢茶”,由政府委派官員採辦以供奉皇室外,其他作為貿易田茶。大抵有“官茶”、“商茶”之分。“官茶”由政府委派茶馬禦史招專商領引納課後,從產茶區販運到陝甘等地,交售給官府的茶馬司,然後由茶馬司將茶葉與西北等地少數民族交易馬匹。“商茶”由茶商向政府請引後,從產茶區運銷各地或輸往國外,茶引一道,準運茶一百斤,每引額征紙價銀三厘三毫,引價銀各地地不同,浙江省每引一道,賣銀一錢,其他省份亦有更高者。清政府規定:無論“官茶”、“商茶”,都不許與茶引相離。茶商領引販茶,須經稅關“截驗”放行。如茶無引,或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賣茶畢,殘引須繳回原頒發茶引的官府。有清一代,除瞭實行上述“引法”之外,亦兼有實行“票法”的。

  茶商因在茶葉運銷中的職能不同,大致可分為收購商、茶行商和運銷茶商。

  茶葉收購商人,有的地方稱為“螺司”。他們深入茶山,向零星茶戶(茶葉生產者)收購毛茶,然後賣與茶行商人。有的地方沒有這類收購商,由茶戶直接賣與茶行商人。

  茶行商人的業務,主要是代運銷茶商收購茶葉,他們一般為經紀人,亦有兼營毛茶加工業務者。運銷茶商至產茶區販茶,必投茶行,給驗茶引,預付貨款。茶行商人代為收購,抽取傭金。開設茶行,要經過官府批準,領取照帖。官府禁止私自開設茶行。

  運銷茶商大致有兩種,運銷“官茶”的稱“引商”;運銷“商茶”的稱“客販”。“引商”請引於部,每運一引(一百斤)茶葉到陜甘等地的茶馬司,五十斤“交官中馬”,五十斤“聽商自賣”,另外還允許帶銷“附茶”十四斤,作為“官茶”運腳之費。“客販”請引於地方政府,專門運銷“商茶”,除繳納引課之外,凡遇稅關,需驗引抽稅。產茶區生產的茶葉,要先盡“引商”收買。然後方給“客販”運銷。

  康熙中期實現瞭全國的統一,馬已足用,向陜甘等地易馬漸無必要。同時,因康熙二十三年(1684)開海禁以後,清代對外貿易發展迅速,茶葉的外銷日趨增加。於是,經營“官茶”的“引商”開始衰落,而經營“商茶”的“客販”卻日漸興盛。閩、粵商人因廣州開放對外通商,開始大量經銷“商茶”裝載出口,或銷往南洋一帶,或外銷東印度公司。秦晉商人則運茶到天津、張傢口等地,由俄國商人陸運至東歐等地。過去經營“官茶”的晉商、徽商,亦有轉而經營“商茶”的。

  清代茶商借壟斷茶葉運銷之權,在產茶區收購茶葉時,或則冒指“官茶”,以便壓低價格或則多取“樣茶”,任意勒索;或秤則任意輕重,銀則熔改低色。此外,他們還用預買的形式貸款給茶葉生產者,以高利貸的方式盤剝茶戶,並使茶戶屈從於商人資本。在茶商的殘酷剝削下,茶戶小生產者生活困苦不堪,致使許多茶園生產難以改進。茶商在銷售茶葉時,又采取以次充好,摻雜水濕等手法剝削消費者。茶商通過種種不等價交換的手法攫取暴利,累積起巨額資本。如山西茶商,每傢資本約二三十萬至百萬兩,有的甚至達二百餘萬兩之多。廣東茶商也有富至百萬者。而浙江茶商中有每年經營十四萬引茶葉買賣的巨賈。

  18世紀以後,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茶商為瞭保證茶葉的收購數量和質量,開始把他們的資本由流通領域投放到生產領域。在雲南、湖南和浙江等省的一些茶葉產區,有的茶商從茶農手中收進毛茶以後,在產地或集散地點雇傭茶工進行加工,精制成適銷對路的茶葉品種;有的茶商租山種茶,設廠制茶,進行茶葉生產;從而促進瞭茶業生產中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

  鴉片戰爭以後,由於鴉片和洋貨大量湧入中國市場,為彌補外貿入超,中國絲、茶的輸出激增,茶商此時獲利極多。上海、福州、漢口等地相繼成為茶葉外銷的主要市場,其中上海成瞭各地茶商薈萃之處。道光咸豐年間(1821~1861)上海茶商多有設立經營改制、外銷茶葉的茶棧,同時,各地茶商還在上海設立瞭自己的會館、公所等行會組織。

  1853年(咸豐三年),清政府開始征收厘金稅。茶商販茶,除納引課茶稅之外,凡遇厘卡,還要繳納厘金。因此茶商的稅務負擔加重。但當時茶葉暢銷國內外,茶商獲利豐厚,茶商可抬高售價,把稅務負擔轉嫁給消費者。但到光緒年間(1875~1908),外銷茶葉開始遭到印度、錫蘭(今斯裡蘭卡)、日本等國茶葉的競爭,銷路日益壅塞,茶價急劇下跌。加上茶稅、厘金過重,茶商境遇大困,許多人因此破產。茶商在此情況下,為圖維持,不得不向外國資本貸款,遂受外商控制。到清末,茶商資本漸漸成為外國資本的附庸。